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2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大道东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8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广花一路237号A63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玟洁,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建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基泰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向深圳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444739.68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总造价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深圳中建公司实际施工存在多项清单量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的情况,根据《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案涉工程款应按实扣减652218.73元,因此案涉工程的最终总造价应为10877690.53元。根据案涉工程竣工图显示,深圳中建公司施工存在多项清单量没有发生或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40㎜*250㎜褐色劈岩砖(外墙砖)”合同清单量为183.29平方米,竣工图工程量为0,即实际施工量为0%;“木塑踢脚线”合同清单量为5824.97米,竣工图工程量为4576.22米,即实际施工量为78.56%;“600㎜*600㎜瓷砖(CT-04)(CT-06)”合同清单量为828.82平方米,竣工图工程量为491.41平方米,即实际施工量为59.29%。因此,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多项清单项均应根据实际施工量按实扣减。对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委托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应进行核减的工程量清单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鉴定内容确实存在实际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的情况,鉴定核减金额为652218.73元,根据《鉴定报告》计算,案涉工程的最终总造价应为10877690.53元(合同约定暂定总造价11529909.26元-按实核减未施工部分工程款652218.73元)。针对上述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情况,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6、证据7以及证据47中进行了详细计算和展现。一审法院仅凭“进行粗略计算”直接认定案涉工程“不存在某项工程量或核减后的工程造价低于80%的情况”,对事实认定和合同条款适用错误。根据竣工图显示“40㎜*250㎜褐色劈岩砖(外墙砖)”、“9㎜阻燃夹板”这两项并未有相应做法,实际并未发生应予以全部扣减。《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的按实扣减是针对每一项清单而言,只要有某一项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该项清单就应按实扣减。一审法院仅通过粗略计算核减后的工程总造价并未低于合同暂定总价的80%就认定应按照固定总价计算,是对合同条款的重大理解错误,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以“理应按照约定总价11529909.26元进行结算”缺乏依据,违反合同约定。2.针对深圳中建公司拒绝承担维修义务,导致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截至2022年10月30日)合计138158.11元,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通过提交工程联系单、签收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充分证明,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明显存在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深圳中建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各项质量问题,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发生之后均立即向深圳中建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并将该工程现场情况照片作为附件,另外,第三方已实际进场进行维修、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也已向第三方维修公司支付费用。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将第三方维修情况以及维修费用均再次在深圳中建公司发函告知。根据《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深圳中建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即使是材料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仍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质保范围内。另外,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明确向深圳中建公司发出维修通知,若深圳中建公司对质量问题存在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提出,但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通知的确认。此外,若深圳中建公司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也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的成因、第三方维修费用是否真实,存在错误,且不合理增加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举证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深圳中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整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因此委托第三方维修实际产生的费用(截至2022年7月31日)合计76681.21元,除此之外,自本案一审开庭后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仍属于保修期内),新产生的维修事项对应的维修费用合计为61476.9元,上述为维修费合计138158.11元应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应付深圳中建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应付深圳中建公司的工程款金额为1444739.68元,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深圳中建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1日已完工;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包括工程部、合约预算部)均于2021年4月20日也确认验收“合格”,并确定质保期自2020年10月31日。2021年4月24日,涉案工程通过了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及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验收,并明确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当日将涉案工程移交给了广州荔富湖畔公司;2021年7月29日,广州荔富湖畔公司表示深圳中建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齐全,请“预算部门审核结算资料”;直到一审开庭,涉案房屋一大部分交付给业主使用了。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开庭前,接近2年的时间内,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或者已经在正常使用物业的全部业主,没有任何人对涉案工程量的问题提出过异议。2.涉案工程早已完成竣工验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条件,即竣工验收时是需要核对工程量的,以确保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与合同要求一致,因此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经对约定的工作量进行核对,确保完成情况与合同要求一致后才完成的竣工验收,因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主张扣减工程款依法无据,应予驳回。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举重以明轻,对于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使用后,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亦应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已出售给第三方并已交付使用,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丧失以使用部分质量或者数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权利。4.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主张“实际施工存在多项清单量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的情况”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仅提供了自行单方制作的表格,且在一审法官明确告知“对于被告一主张的证据难以证明你方所主张的未实际施工或实际施工低于清单量80%的情况,你方是否对此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因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一审法官明确告知其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后拒绝申请鉴定,但却以其单方面自行制作的表格内容,单方私下委托了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内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因鉴定过程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等司法解释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鉴定人选任、检材确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广州荔富湖畔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均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且因所依据的检材本身存在未经质证和人民法院认证的缺陷,容易导致相关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受到影响,因此不应采信。又根据《户内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显示其鉴定的依据是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图片;广州**室内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3月9日出具的电子版图纸:荔富湖畔-A1A2栋交楼标准A1、B1、C1户型室内设计--竣工图册。但《户内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所显示的“鉴定复核数量”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7《竣工图》所显示的数量完全不一致,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交的证据间是相互矛盾的。《户内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所显示的“鉴定复核数量”不符合事实以及常理,如:“地漏”问题、墙面白色乳胶漆问题。因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送检材料未经质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保其送检材料的真实性,故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因鉴定过程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6.关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主张应扣款问题,深圳中建公司不予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1月竣工验收,对于2020年12月5日之前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罚款等,双方已经通过《关于A1A2代工费用、罚款及维修会议纪要》予以确认,并已将该部份扣款抵扣了工程款。在质保期内,深圳中建公司是一直安排了***等员工在现场处理维保问题的,只要有属于深圳中建公司方责任范围内的问题,深圳中建公司都及时处理了。根据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发出部门为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荔韵物业”),主送部门为广州荔富湖畔公司,而荔韵物业原股东为广州市盈基泰富有限公司,而广州盈基泰富公司是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涉案工程的荔富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同时也是荔韵物业的监事,也即是说,荔韵物业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是关联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该二者之间的形成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予以采信。本案中,从荔韵物业已出具《关于荔富湖畔三期A1A2栋水电费用的情况说明》,其对于深圳中建公司应承担的水电费直接支付给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无异议,也可证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和荔韵物业是一体的,他们之间可以相互收取应由对方收取的费用,因此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荔韵物业出具的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有利的文件应不予采信。根据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收款人和发票开具人都是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关联方荔韵物业,也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付款给其关联方物业管理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及的很多维修问题包括不限于:2021年11月,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和荔韵物业称深圳中建公司在装修时把门铃线切断;2021年10月,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和荔韵物业称深圳中建公司在进场施工堆放材料期间损坏车位限位器;2022年4月,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称深圳中建公司在进场装修时把该户型改造房一面墙体打掉。但,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1月竣工验收,深圳中建公司怎么可能在2020年11月后因施工造成损害?显然,该些维修内容是不真实的。综上,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出的费用无法证明相关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施工问题,更无法证明所谓的“第三方维修费用”是因涉案质保问题而真实产生的。且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向其关联方物业公司付款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因第三人维修产生的真实费用。另外,物业公司本身就有物业维修管理的职责,且物业公司不可能对外接涉案的维修工程项目获取利益。因此,根据双方往来的工程款审批表及深圳中建公司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多次沟通往来也均可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总价款为11529909.26元,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也多次表示“金额审核无误”“审核无误”等。且双方已约定固定总价,理应按照约定总价11529909.26元进行结算。7.对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二审中新主张的费用问题,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2020年12月5日之后的所有《工作联系单》所涉的维修项目属于深圳中建公司质保范围的均已经由深圳中建公司驻场人员(***、***、***、**、***等)维修完毕,也没有收到因没有维修而发出的二次通知,更没有收到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质保期内发出的《罚单》之类的扣款通知和确认书,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有涉及第三方维修费用的,都是在质保期后邮寄给深圳中建公司的,未经深圳中建公司确认,费用也是质保期后支付的;显然无法证明相关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施工问题,更无法证明所谓的“第三方维修费用”是因涉案质保问题而真实产生的。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以维护深圳中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州盈基泰富公司表示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上诉不发表意见。 深圳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向深圳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305981.85元;2.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向深圳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960084.57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7月29日计至**款项之日止;以345897.2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0月31日计至**款项之日止;3.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且深圳中建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的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广州盈基泰富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广州盈基泰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9日,深圳中建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3.工程范围: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增城区***荔富湖畔三期项目A1、A2栋户内装修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施工,燃气表后工程施工图深化及施工,具体做法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乙方需提供根据甲方所提供的A1栋厨房、生活阳台、主卫以及A2栋A1、B1、C1户型图纸做法编制本次招标栋号户内装修的施工图电子版,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一式8份含电子版。……二、工程承包方式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所提供的A1栋厨房、生活阳台、主卫以及A2栋A1、B1、C1户型图纸进行按栋按户型总价包干,即以甲方所供的A1栋厨房、生活阳台、主卫以及A2栋A1、B1、C1户型图纸及本合同清单核算出的按栋按户型总价包干。清单内的项目结算不以现场施工面积的差异变化,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完整性负责,若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报价格、漏项、缺项、漏报清单单价、工程量偏差等均己包含在按栋按户型造价之中,结算不予调整。本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清单中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乙方应参阅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工料规范、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双方往来函件等完成工程的实际范围及内容,对于属于承包范围内而本合同或清单漏项未列入的,视为乙方承包范围内应完成之工程。……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采用按栋按户型总价包干形式,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为包干量,若现场、图纸量多于合同清单量或清单漏项,结算均不补偿任何费用。若某项清单量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时,则此项清单结算按实扣减。本工程合同含税按栋按户型造价金额:A1栋:A、B户型减配版:¥93705.00/套,A、B户型非减配版:¥93694.00/套;C、D户型减配版:¥72166.00/套,C、D户型非减配版:¥73113.00/套;E、F户型减配版:¥101935.00/套,E、F户型非减配版:¥106195.00/套。A2栋:A户型非减配版:¥106195.00/套,A户型减配版:¥104660.00/套;B户型非减配版:¥73113.00/套,B户型减配版:¥72214.00/套;C户型非减配版:¥93694.00/套,C户型减配版:¥96099.00/套。……【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六】2.进度款支付:每栋装修工程的装修套数及房号以现场开工通知令为准,以甲方每次下发的开工令套数及房号为每批次,付款方式按批次结算,即:(1)第一期款:本合同生效后,每批次水电铺设完成并经甲方验收确认签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工程造价的20%工程款;(2)第二期款:每批次的户内装修工程的天花、地面、墙身(除天花墙身打磨刮白、墙纸外)完工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完毕后,支付该批次工程造价的40%工程款:(3)第三期款:每批次工程全部完工且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章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工程造价的20%工程款;(4)第四期款:每批次交付给小业主,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如有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物业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章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格工程结算资料;***逾期超过15天未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等,甲方有权单方自行结算,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待双方办理结算签字**确认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工程结算价的17%;(5)余留每批次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该工程项目自保修期内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维修责任。***未能履行保修责任,则自愿同意甲方聘请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6)支付方式:支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本合同款项甲方以支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支付给乙方,以上付款前须乙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先叫甲方提供对应款项的请款报告(***)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拒付,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五、合同工期1.工期:本工程计划工期为4个月/栋,其中在甲方指定位置施工样板区的工期为2个月。春节假期1个月不含总工期内。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2.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所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暴风雨雾、**等天气、各个专业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现场临时停电时间、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3.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且乙方必须服从,并且乙方还须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至实际损失。4.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总工期顺延。……六、质量与验收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工程质量一次达到当地政府质监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等级并备案完毕。……九、双方工作责任1.甲方工作1)甲方现场代表:***……乙方现场代表:***……十、质量保修……2.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二年。……3.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保证在甲方通知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3)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工程维修专业施工队伍)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甲方未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工程保修期相***。如乙方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合同附件六为《工程量清单》,合同后附《三期A1、A2价格汇总表》《增城三期精装-技术答疑》,其中《三期A1、A2价格汇总表》载明合同总价款为11529908.26元。 2020年12月5日,***、**、***等签署《关于A1A2代工费用、罚款及维修会议纪要》,载明:截止2020年12月4日,广州荔富湖畔公司邀请第三方进行代工及维修产生费用251010元,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罚款20000元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已投诉的27套,深圳中建公司承诺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每逾期10天,每户罚款1000元,上不封顶;等。 2021年4月14日,深圳中建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签名及“同意验收申请”。 深圳中建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我司于2020年10月1日已全部完工,现申请完工验收”“兹证明该项分包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工程部验收人***在评定质量等级处签署“合格”,无落款日期,2021年4月20日,合约预算部***等人在在评定质量等级处签署“合格”,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 2021年4月24日,深圳中建公司提交《工程移交单》,载明“本工程已于2021年4月24日通过了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21年4月24日由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给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日期从2020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结束”,建设单位***、**、***签名及“同意移交”。 深圳中建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单》,建设单位***、**、***签名及“资料齐全、同意移交,请预算部门审核结算资料”,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 ***通过微信与***进行沟通,具体:2021年8月5日,***“浩总,我们的尾款什么时候能给我,资料以(已)交给工程部两个月了,他们好像还没交上去,麻烦帮我问一下”;2021年9月24日,***“浩总,麻烦你快点把尾款结给我们”,***“交给商务吧”“没结算完怎样付款”“我都追结算”,随后至2022年1月,***多次向***发送信息要求支付尾款。 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共向深圳中建公司支付8952917.41元。 2022年8月1日,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荔富湖畔三期A1A2栋水电费用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我司与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核对确认,截止2021年7月14日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付荔富湖畔三期A1栋和A2栋户内电费7512.18元,户内水费5549.11元,A1栋和A2栋公共区域电费合计57804.036元。详见《增城区***荔富湖畔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户内永久用电、永久用水费用》、《增城区***荔富湖畔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含三套样板房)电表度数2019年8月30日-2021年3月31日》。我司确认前述水电费合计70865.326元,直接由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我司无异议”。 另查,深圳中建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再查,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广州盈基泰富公司系被告的唯一股东。 一审诉讼中,深圳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22)粤0118民初30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广州盈基泰富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深圳中建公司因此预付5000**全费。 一审庭询中,关于案件事实,双方另作出如下举证及**: 一、深圳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1、请款资料复印件,包括请款报告、工程款审批表、工程监督审核确认表、工程进度质量核查(验收)结论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开工进场通知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两份工程款审批表中分别载明“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批:现场已达请款节点,同意支付。专业工程师***,工程经理**,工程总经理***”,“建设单位预结算部审批:……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工程造价的40%,即:11529909.26×40%=4611963.71元”“审计部审批:……审核无误”等;及“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批:……合计扣款278210元,申请在本次请款中扣除……专业工程师***,工程经理**”,“建设单位预结算部审批:……本次审核金额为:¥11529909.26×20%-¥271010=¥2034971.85元”“审计部审批:结合约谈会议纪要,同意本次请款,金额审核无误”等。2、***与***之间的通话录音,***与***之间的通话录音,拟证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款无异议的事实。 二、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1、《文件收发登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将竣工图退回深圳中建公司修改;并主张双方于2021年11月仍通过微信沟通图纸问题,拟证明双方未完成结算。2、工作联系单、文件收发登记表、快递凭证、付款凭证等,其中工作联系单载明,因某户产生门扇破损、防火门底部脱落、门铃线切断、补漆、天花开裂、车轮定位器损坏、木地板松动、墙布起鼓、地砖墙砖空鼓、改造房、水管破裂等质量问题,要求深圳中建公司予以处理,否则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将聘请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等,上述工作工作联系单邮寄给***或者由***签收,拟证明2020年12月5日之后,涉案工程质保期内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因此产生维修费用10252元、4756元、8165元、53330元以及水管破裂产生的水费178.21元等。3、业主收楼验收登记表,载明业主收楼的时间,拟证明深圳中建公司延误工期维修,应承担罚款77000元。4、工作联系单及文件收发登记表,拟证明2021年1月3日,深圳中建公司在交楼时与业主验楼师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导致业主投诉至住建部门,故深圳中建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5、涉案装修工程竣工图、《三期A1及A2栋装修核减汇总表》,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主张,根据合同附件6的工程量清单及竣工图进行对比,即可得出深圳中建公司存在部分未施工和施工量低于80%的情况;其中《三期A1及A2栋装修核减汇总表》载明A1A2栋合计含税总造价11529932.44元,审核含税总造价为10845235.72元,累计核减684696.71元(包括土建部分核减514854.96元和安装部分核减169817.75元),并附核减明细,包含地面部分、墙面部分、电气部分、给排水部分等。 三、各方均确认***系深圳中建公司的项目经理,***、***、***是深圳中建公司的工作人员。***、***、***、**、**、***等均为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工作人员。深圳中建公司另**,***是工程维修的负责人,其至今仍住在项目现场,若存在维修问题是可以直接找他沟通。 四、深圳中建公司**:1、因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拒不支付第四期工程款,故深圳中建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广州荔富湖畔公司要求履行维修义务的请求。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的问题是深圳中建公司造成的还是业主造成的,深圳中建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中的维修事宜不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保修范围,如车轮定位器、改造房等。3、深圳中建公司已同意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扣除了271010元的维修费用和罚款。4、涉案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11529909.26元,即使按照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所述存在未施工或者施工量低于80%的情况,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所提交的核减明细中也不低于80%;且深圳中建公司在竣工验收时和支付第二三期款项时并未提出任何核减的情况。5、对于水电费,系深圳中建公司与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账情况,水电费应该由深圳中建公司支付给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中建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深圳中建公司同意水电费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向深圳中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6、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付款深圳中建公司已开具相关发票,未付款尚未开具,但同意随时开具发票。 五、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另**:1、合同总价11529909.26元为暂定总价,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在总价包干的基础上据实核算,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对深圳中建公司已经实际施工的情况,根据深圳中建公司提交的竣工图对涉案工程的款项进行了审核,存在实际施工量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80%的情况,故应该进行核减。如有必要,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可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2、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出具的维保的工作联系单,***是有签收的,但并未进行维保。3、涉案房屋的现状是大部分已经交付给了业主收楼,但不影响深圳中建公司履行维保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中建公司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签订《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合同总价。根据上述合同“本合同采用按栋按户型总价包干形式,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为包干量,若现场、图纸量多于合同清单量或清单漏项,结算均不补偿任何费用。若某项清单量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时,则此项清单结算按实扣减”之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固定总价包干,无论增减,结算时均不补偿任何费用;只有在“若某项清单量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时”,则此项清单结算按实扣减。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庭询中抗辩认为深圳中建公司的施工存在“若某项清单量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时”,并提交工程量清单、竣工图及其自行核算制作的《三期A1及A2栋装修核减汇总表》,拟证明应核减情况。但即使如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所述,涉案工程存在上述情况,根据该《三期A1及A2栋装修核减汇总表》进行粗略计算,并不存在某项工程量或核减后的工程造价低于80%的情况。因此,双方已约定固定总价,理应按照约定总价11529909.26元进行结算。 关于质保期。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二年。深圳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移交单》,均载明了本工程的保修期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至2022年10月30日止。且至本判决发出之日,质量保修期已届满。 关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的应扣款情况。一审法院分析如下:1.根据2020年12月5日***、**、***等人作出的《关于A1A2代工费用、罚款及维修会议纪要》可知,双方已对2020年12月5日之前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罚款予以确认,合计271010元;且互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深圳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时,已将该部分款项在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未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付款为8952917.41元,经核算,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为2305981.85元(11529909.26元-8952917.41元-271010元)。2.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2020年12月5日后,涉案工程仍存在维修问题,但深圳中建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另行聘请他人施工,共支出费用76681.21元。虽双方在2020年12月5日双方达成了维保费用抵扣及罚款的确认,但在2020年12月5日之后,涉案工程仍在质保期内,深圳中建公司仍需履行维保义务。但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所举证的相关工程联系单、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并不足以证明相关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施工问题、有无材料方面的问题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等,以及相关第三方维修是否真实发生或者实际发生量等;深圳中建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故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的上述维修费用的扣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3.对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的罚款,其依据是《关于A1A2代工费用、罚款及维修会议纪要》,深圳中建公司需承诺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27套投诉的维修,产生罚款57000元。虽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提交了业主签名的《业主收楼验收登记表》,但业主是否收楼与深圳中建公司是否按期完成维修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工作人员***等于2021年4月,即在2020年12月5日之后,签署了《工程移交表》等文件,也并未有证据显示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相关人员提出过应进行相关罚款的情况。故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4.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的水电费问题。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荔富湖畔三期A1A2栋水电费用的情况说明》,其对于深圳中建公司应承担的水电费直接支付给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无异议。现深圳中建公司对应承担的水电费数额70865.33元不持异议,广州市荔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上述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亦通过证据交换出示给了深圳中建公司。故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该水电费在其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5.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抗辩因深圳中建公司在交验楼时因装修质量问题与业主产生冲突,导致业主投诉,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000元。即使该投诉事件属实际发生,但其与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依据的合同第九条的相关约定情况不符。故一审法院对此抗辩亦不予采纳。综合上述,经核算,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尚欠深圳中建公司工程款2235116.52元(11529909.26元-8952917.41元-271010元-70805.33元)。至于利息,因深圳中建公司所主张的未付款中包含了质量保修金以及存在相关应扣除的款项,故一审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深圳中建公司开具发票情况,酌定利息自深圳中建公司主张以欠付款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之日。 至于深圳中建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因深圳中建公司所承建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并不能与相应房屋的土建工程分离开来,且房屋已大部分交付业主使用,无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拍卖、变卖会影响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工程不具备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对深圳中建公司上述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广州盈基泰富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广州盈基泰富公司系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广州盈基泰富公司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者的财务是否相互独立。因此,深圳中建公司主张要求广州盈基泰富公司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5116.52元及支付利息(以欠付款2235116.5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至**之日);二、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就该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705.62元,由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3.82元,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82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元,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46元;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上述受理费和保全费。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l、A2栋户内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简称“《鉴定报告》”,拟证明《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若某项清单量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时,则此项清单结算按实扣减。”根据案涉工程竣工图显示,深圳中建公司实际施工存在多项清单量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该等清单项均应据实结算,并在合同暂定总价中扣减未发生的工程量。因此,荔富公司委托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应当按实扣减的工程项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鉴定内容确实存在实际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的情况,根据实际施工量进行计算后该部分总造价仅为523845.69元,而合同约定该部分清单量对应造价为1176064.42元,因此涉案工程最终造价应当在合同暂定总价中扣减652218.73元(详见《鉴定报告》第三点鉴定结果)。2.《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产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统计表》,拟证明案涉工程在2020年12月5日后还存在其他维修问题,但经广州荔富湖畔公司通知后深圳中建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整改,因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支出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明确主张的维修费76681.21元外,自本案一审开庭后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新产生的维修事项对应的维修费用金额合计为61476.9元。3.GLHP-联系-工程2022-59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4.GLHP-联系-工程2022-59、63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5.GLHP-联系-工程2022-67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6.GLHP-联系-工程2022-123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7.付款凭证;证据3至7拟证明涉案工程质保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保修范围,但深圳中建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合计35169元,应当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8.GLHP-联系-工程2022-85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9.GLHP-联系-工程2022-106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0.GLHP-联系-工程2022-107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1.GLHP-联系-工程2022-110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2.GLHP-联系-工程2022-142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3.付款凭证,证据8至13拟证明涉案工程质保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保修范围,但深圳中建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合计90000元,应当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14.GLHP-联系-工程2022-56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5.GLHP-联系-工程2022-63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6.GLHP-联系-工程2022-82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7.GLHP-联系-工程2022-143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18.付款凭证,证据14至18拟证明涉案工程质保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保修范围,但深圳中建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合计16257.9元,应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19.GLHP-联系-工程2022-111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20.GLHP-联系-工程2022-136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证据19至20拟证明涉案工程质保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保修范围,但深圳中建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合计750元,应当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21.GLHP-联系-工程2022-42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22.GLHP-联系-工程2023-5工作联系单及邮寄凭证;证据21至22拟证明涉案工程质保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保修范围,但深圳中建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合计300元,应由深圳中建公司承担。 深圳中建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一审法院明确告知其是否申请鉴定申请时予以拒绝后又自行委托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鉴定程序的重大瑕疵,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广州荔富湖畔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对约定的工作量进行核对,确保完成情况与合同要求完成的一致,因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主张的扣减工程款依法无据,应予驳回。对于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使用后,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不予支持。关于证据2至22,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二审新主张的费用不属于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2020年12月5日之后的所有《工作联系单》所涉的维修项目属于深圳中建公司质保范围的均已由深圳中建公司的驻场人员维修完毕,也未收到因没有维系而发出的第二次通知,更没有收到其在质保期内发出的《罚单》之类的扣款通知书和确认书,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有涉及第三方维修费用均是其在质保期后邮寄给深圳中建公司的,未经深圳中建公司确认,费用也是质保期后支付的,无法证明相关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确实是属于深圳中建公司的施工问题,更无法证明所谓的“第三方维修费用”系因为涉案质保问题而产生的。 广州盈基泰富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我方从未参与过案涉工程,上述证据与我方无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上诉认为深圳中建公司存在多项清单量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扣减652218.73元。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是承包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而深圳中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已全部完工”,案涉工程既然已经完成竣工验收,且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在竣工验收时并未提出工程量核减,应视为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确认深圳中建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现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以多项清单量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为由,主张扣减工程款652218.73元,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案涉《增城区***荔富湖畔项目三期A1、A2栋户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按栋按户型总价包干形式,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为包干量,若现场、图纸量多于合同清单量或清单漏项,结算均不补偿任何费用。若某项清单量实际施工没有发生或者实际施工量低于清单量的80%时,则此项清单结算按时扣减”之约定,双方已经约定固定总价包干,在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方式确认深圳中建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总价11529909.26元结算。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二审虽然提交了《鉴定报告》等证据,但是不足以推翻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已经确认深圳中建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广州荔富湖畔公司上诉认为深圳中建公司拒绝承担维修义务,导致广州荔富湖畔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截止2022年10月30日)合计138158.11元。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维修费用的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经查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此不再进行赘述。广州荔富湖畔公司虽然就此仍然不服,并提交了部分工程联系单、费用支出凭证等,但是仍不足以证明相关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施工问题、有无材料方面的问题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等,以及相关第三方维修是否真实发生或者实际发生量等,故本院对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要求扣除维修费用138158.11元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州荔富湖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5116.52元及支付利息(以欠付款2235116.5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至**之日); 二、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05.6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3.82元,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821.80元;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元,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46元;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基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上述受理费和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