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6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中海锦城5栋7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1C5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8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2336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31717.21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50172.41元,依法划缴受理费2742元及执行费7717元后,余款539713.4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