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8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8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8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4851.21元。
因被执行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以司法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该邮件于2024年5月24日已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本院分别于2024年5月9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10月11日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股权股票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动产登记信息、股权股票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动产登记信息、股权股票信息等。
三、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四、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8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