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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与****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肖谦,该公司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彪,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718。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系被告***的儿子。
第三人:阳江市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诉被告***、第三人阳江市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负担。
审判长赖宝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关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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