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615号
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委托代理人:魏永峰,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中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丁龙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中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