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14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双秀路6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1845X。
法定代表人:杨雁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616J。
法定代表人:刘海。
原告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31627.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申请人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31627.6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锦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