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黎畅、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畅,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建昇大厦A7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