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朗社区平吉大道**建昇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双秀路**101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14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电缆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甲方为本案上诉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