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497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畲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张瑜(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