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4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
法定代表人:刘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昌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