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6552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开,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建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616J。
法定代表人:刘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有关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计 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