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1113号
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616J。
法定代表人刘海。
委托代理人夏世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颖,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5171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517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