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381号
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承泽苑1号楼底商1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0899717。
法定代表人:庄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616J。
法定代表人:刘海,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88359元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883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