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400号
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承泽苑1号楼底商1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0899717。
法定代表人:庄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616J。
法定代表人:刘海,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所有价值88835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62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