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2194号
原告:北京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四道口金辉商务大酒店1层1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691(集中办公区)。
原告北京京***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