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7436号

申请人: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之**。

法定代表人:黄全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峰,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彭邦新。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v>

主要负责人:闻广,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59090.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59090.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紫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