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恢1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全东。
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充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3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