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91民初8309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吕秀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雅觅,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坚,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晶,女,汉族,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勇,男,回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甘展孜,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南方公司)、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珠海勘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雅觅、李志坚,被告中铁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勇、南晶,被告地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吴利平,被告珠海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温权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珠海工勘察院向光华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029373元,计算方式为:(1)H700型钢按合同约定270元/(月*T)计算,支付2018年7月28日前尚欠“H700型钢”租赁费人民币2889734.82元;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起诉之日2022年6月1日的“H700型钢”租赁费人民币13258758.35元;合计:16148493.17元。(2)H400型钢:按合同约定270元/(月*T)计算,支付2018年7月28日前尚欠“H400型钢”租赁费人民币427728.91元;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尚欠“H400型钢”租赁费人民币1551253.95元;支付2019年8月1日起诉之日2022年2月15日的“H400型钢”租赁费人民币809528.742元;合计:2788511.60元。2.被告珠海勘察院向光华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利息,以附表1、2中各项尚未支付的租金为基数,自各项租金逾期之日起分两段利率标准来计算:第一段按照逾期之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2022年2月9日[珠海勘察院收到律师函之日的前一日];第二段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珠海勘察院向光华公司支付因不能返还408.4393吨H700型钢,以单价5250元/吨(含税),共计人民币2144306.325元。4.被告珠海勘察院向光华公司支付因不能返还96.822吨H400型钢,按照单价5250元/吨(含税),共计支付人民币508315.5元。5.被告珠海勘察院向光华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现场用电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原告改进打板机、履带吊产生费用57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人民币20000元(利息分两段利率标准来计算:第一段按照逾期之时即2018年5月26日(三方退场确认单的后第二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2022年2月9日[被告珠海勘察院收到律师函之日的前一日];第二段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被告珠海勘察院向原告支付就涉案工程的型钢从案外人处租入插打及归还给案外人处拔出两项工作产生的施工费1945983.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为人民币100000元(利息分两段利率标准来计算:第一段按照逾期之时即归还给旗智公司的入库日期最后一日的后一日2020年4月20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2022年2月9日[被珠海勘察院收到律师函之日的前一日];第二段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633736.6元。7.被告地质公司和中铁南方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光华公司与被告珠海勘察院签订了《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H型钢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承包H型钢打拔等施工。工程量按照实际计算,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现原告已经施工完成,工程量经被告珠海勘察院竣工验收。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珠海勘察院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82115.74元,尚欠工程款21387430.1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珠海勘察院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且工程由被告珠海勘察院验收完工。被告珠海勘察院应按验收的工程量结算支付工程款。被告珠海勘察院逾期支付工程款,再结合原告为中小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珠海勘察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地质公司和被告中铁南方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被告珠海勘察院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铁南方公司辩称,光华公司要求中铁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铁南方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依法将涉案工程的基坑支护及降水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地质公司。双方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结算总金额为29432973.70元。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业条款中的第15条付款条件的约定“每月支付已完工程结算价的70%;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付至进度结算价款的80%;基坑支护拆除完成付至进度结算价款85%,双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付至结算价款90%;整体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由此可知中铁南方公司应付款为合同最终结算的90%,即应付款为26552552.08元。中铁南方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地质公司付款26552552.08元,剩余10%的工程款未付,是由于付款节点未到,付款条件未成就,截止当前中铁南方公司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质公司履行完付款义务。中铁南方公司与光华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光华公司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要求中铁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地质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光华公司要求地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我司与珠海勘察院同为广东省地质局下属单位独立的法人单位,我司从中铁南方公司处承包了该项目后将其中的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专业分包给珠海勘察院,并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珠海勘察院与光华公司签订的H型钢施工分包合同与我司无关,我司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且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已收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珠海勘察院。因此我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珠海勘察院辩称,1.光华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其要求支付全额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的约定,涉案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H型钢打拔钢板桩、型钢租赁、运桩及吊装”,其中“H型钢插打、拔出、焊接、上油”工程量暂定4450吨、工程价款为2563500元。但截止至今,施工现场仍然遗留有EFF~段的小型钢33条、大型钢3条,DDE~段的大型钢32条、小型钢121条,A段路口的大型钢9条、小型钢9条(累计大型钢HN700×300×13×24总长度774米、理论重量143.19吨,小型钢HN400×200×8×13总长度1467米、理论重量96.822吨)没有拔除。而且经业主单位及珠海勘察院多次以口头、发函的方式要求光华公司完成拔除上述型钢但光华公司均予以拒绝、至今未能完成。鉴于此,其要求支付全额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依据,珠海勘察院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2.光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业主单位通知的拔除型钢时间节点要求,导致施工工期延迟长达352天,其要求支付工期延误期间的型钢租赁费没有事实依据。光华公司要求支付工期延误期间的型钢租赁费不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珠海勘察院支付相应罚款。3.双方并未完成结算,光华公司主张支付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第2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付至进度结算款的85%;基坑支护拆除完成付至进度结算价款90%;双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付至结算价的95%”的约定,如前所述,光华公司一方面未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一方面双方未完成最终的结算,因此付款条款尚未成就,其主张支付结算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4.光华公司要求支付业主单位下达拔除型钢通知之日起的型钢租赁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排除型钢本身是光华公司的合同义务,在业主单位下达拔除通知后,光华公司理应履行拔除型钢的义务,并由珠海勘察院向其支付拔除型钢的费用而非拔除期间的型钢租赁费。在光华公司故意拖延不履行拔除型钢义务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支付拔除型钢的费用,一方面要求支付拔除或延迟拔除期间的型钢租赁费,明显不符合双方合同目的,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光华公司就因其违约行为反而获益,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5.珠海勘察院已向光华公司支付工程款6682180.74元。6.关于工程款金额。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及租赁型钢的具体数量,工程款的计算应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H型钢打拔钢板桩、型钢租赁、运桩及吊装费用。根据光华公司实际进场型钢和工钢数量(H型钢700×300×13×24小计2874.37吨、工字钢400×200×8×13小计476.97吨)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但如前所述,光华公司仍未完成部分型钢拔除的施工任务,在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前仍应完成);(2)进场至基坑围蔽前的型钢租赁费;(3)基坑围蔽之日至通知拔除之日止的型钢租赁费。根据珠海勘察院的初步统计,在光华公司完成剩余型钢拔除的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工程款总金额约为1300万元,而非27769545.84元(该金额不含光华公司应向珠海勘察院支付的工期罚款金额,且最终应以双方的结算为准)。7.关于中铁南方公司和地质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珠海勘察院是独立法人主体,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涉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的债权债务与中铁南方公司和地质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光华公司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8.各工段型钢通知拔除时间及具体工程量。根据珠海勘察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各工段通知拔除型钢(或工字钢)的时间和具体的工程量,具体以我方提交的《型钢拔除数据统计表》为准。
反诉原告珠海勘察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光华公司向珠海勘察院支付工期罚款1745万元;2.光华公司拔除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现场遗留的型钢(其中包括EFF~段小型钢33条、大型钢3条,DDE~段大型钢32条、小型钢121条,A段路口大型钢9条、小型钢9条;累计大型钢HN700×300×13×24总长度774米、理论重量143.19吨,小型钢HN400×200×8×13总长度1467米、理论重量96.822吨);3.反诉费由光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珠海勘察院(甲方)与光华公司(乙方)签订《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H型钢施工合同》,约定珠海勘察院将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工程专业分包给光华公司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光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业主单位通知的拔除型钢时间节点要求,导致工期严重超期,共计延迟352天,具体延迟情况为:(1)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4月12日出现履带吊设备故障,导致拖延工期2天;(2)2018年4月8日因型钢料数量进场严重不足,延迟基坑封闭3天;(3)分别2018年6月15日和6月21日,出现工人车辆、挖掘机堵门事件,导致基坑延迟封闭2天;(4)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19日、9月3日出现HH'段、B'J和DD'段、K段型钢包膜不及时,导致基坑封闭延迟5天;(5)2018年5月18日,因型钢插入不规范,不能形成一条直线,导致冠梁施工难度增加,造成基坑围闭节点时间延迟84天(自2018年5月18日开始冠梁施工至11月5日基坑围闭完成总计171日。其中按现场场地班组日完成梁混凝土70立方米/日计量,冠梁腰梁共5560立方米,施工时间80天,扣除相关工期7天,计84天);(6)2018年12月21日,因AB段靠近A点,漏插6条型钢(其中H型钢3条、工字型钢3条),造成基坑测漏垮塌,封堵垮塌点,影响时长2天;(7)2019年1月10日,已于2019年1月9日通知次日开始拔除型钢,光华公司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导致基坑拆除工期延迟61天;(8)2019年10月11日,业主单位通知要求拔除B'-C段H型钢(编号H-92~H154)、工字钢(编号G-91~G152)以及此前多次通知仍未拔除的H型钢和工字钢,但直至珠海勘察院提起反诉之日仍未能拔除(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确认仍未拔除的型钢数量之日,共影响基坑拆除193天)……。根据合同第十条“如乙方未能按既定工期完工,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罚金20000元/日,延迟超过5天(不含第5日)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50000元/日”的约定,应向珠海勘察院支付罚款金额1745万元。拔出型钢是光华公司的合同义务。截止至珠海勘察院提起反诉之日,仍遗留EFF段小型钢33条、大型钢3条,DDE~段大型钢32条、小型钢121条,A段路口大型钢9条、小型钢9条(累计大型钢HN700×300×13×24总长度774米、理论重量143.19吨,小型钢HN400×200×8×13总长度1467米、理论重量96.822吨)未能拔出,且经业主单位及珠海勘察院多次口头、发函催促均未能完成拔出上述型钢的施工任务,严重影响到了业主单位后续工序施工和整体工作部署,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珠海勘察院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同时,珠海勘察院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光华公司未能履行完成合同义务的权利。
反诉被告光华公司辩称,1.珠海勘察院主张光华公司工期延误缺乏依据,并且珠海勘察院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为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珠海勘察院主张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过高。(1)珠海勘察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光华公司工期延误。即使工期延误,也是因为珠海勘察院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导致工期顺延。所以光华公司没有造成工期延误。首先,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工期,特别是没有约定型钢拔出的具体工期。根据光华公司提交证据第3页“第三条1、施工工期暂定为40天,完工后6个月H型钢拔出。”,这一句话并未约定具体完工日期。而根据接下来的“实际工期按业主要求进行,从乙方设备进场后……”,现实情况是2018年3月6日,光华公司开始从案外人“旗智公司”处租赁的第一批H型钢已经进场,该合同系倒签合同未能反映实际情况。而且,针对型钢拔出的具体工期更没有约定。珠海勘察院主张光华公司延误工期缺乏合同依据。所以,光华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其次,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根据光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在2018年7月31日,珠海勘察院确认截止至2018年7月28日租赁型钢的租金已经3317463.73元,施工的工程款也超过190万元。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照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珠海勘察院应在2018年8月份向光华公司支付超过417元的工程款。珠海勘察院在2018年9月份之前才实际支付了230万元。由此可见,珠海勘察院严重拖欠光华公司工程款。光华公司在珠海勘察院未付清工程进度款前,有权顺延工期,相关损失由珠海勘察院承担。再次,光华公司已经尽力配合珠海勘察院插打和拔除型钢,但是碍于工地现场条件制约,如:中铁二十五局不能及时供电、施工作业时出现设备维修、珠海勘察院未破除冠梁,无法拔出型钢、总包未清理型钢中间场地、停工配合总包现场突击检查等情况的发生。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珠海勘察院应保证通水通电以及光华公司正常的施工场地条件。否则,按照合同第十一条光华公司有权将工期顺延。而且,施工过程当中还遇到天气和新冠疫情的影响。特别是在2020年1月份至3月份之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涉案工地在2022年3月份才慢慢恢复复工复产。工期也应相应的顺延。最后,珠海勘察院主张光华公司工期延误,却没有举证证明具体工期约定以及实际完工的工期。珠海勘察院只是认为光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不能施工的情况。即使光华公司存在几天不能施工的情况,但这不必然会导致工期延误,不排除光华公司可以在其他施工日期加紧施工弥补工程量。珠海勘察院仅仅认为光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不能施工的情况,就直接认定不能施工的该天数为工期顺延的天数。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珠海勘察院主张光华公司延误工期缺乏依据。即使有工期顺延,也是珠海勘察院原因造成。(二)珠海勘察院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而且珠海勘察院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珠海勘察院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为工期延误造成了损失。所以,珠海勘察院实际上并没有因为所谓的工期延误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在没有损失的前提下,珠海勘察院向光华公司主张超过本案工程全部工程款的罚款是不合理的。而且,珠海勘察院要求光华公司按照延期一天5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综上,珠海勘察院主张光华公司工期延误缺乏依据,并且珠海勘察院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为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珠海勘察院主张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过高。2.珠海勘察院要求光华公司将遗留施工现场的型钢拔出,已无实际操作可能。根据光华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完毕并且已经整体验收。珠海勘察院没有向光华公司返还的型钢已经被珠海勘察院填埋在土里。若要将填埋在土里的型钢拔出,必须先将铺设完成的道路以及建设完成的建筑物破坏后让型钢露出后才能拔出。显然,这已经无实际操作可能。若珠海勘察院坚持要求光华公司拔出填埋在土里的型钢,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光华公司提供能够拔出型钢的作业面。只有珠海勘察院能提供相应的作业面,光华公司才可能拔出型钢。3.珠海勘察院主张未拔出“H700型钢”的数量与光华公司主张不一致,应当以光华公司主张为准。首先,涉案工地仅有光华公司一家单位施工型钢打拔项目。所以在涉案工地上使用的型钢都是光华公司提供的。其次,旗智公司将H700型钢运送到涉案工地后,42张H型钢出库验收码单均有珠海勘察院的人员在出借人处签字确认:林显威(材料员)、周玉婷(财务)、方丛化(项目经理)、李腾(施工员)。所以光华公司在旗智公司处租用的H型钢总量珠海勘察院是清楚的。且2019年9月24日,珠海勘察院的方丛化发微信给光华公司的《型钢材料出、入场清单》,珠海勘察院统计了H700型钢入场米数和吨数后扣减出场的米数和吨数,确认现场留下的还有11548.22米、即2894.9207吨H700型钢。但是,根据珠海勘察院珠海勘察院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年1月5日,光华公司发现现场的H型钢有被人割断的情况;2019年5月21日,珠海勘察院的员工甘宝安称“GH段拔出一根只有10米的大型钢,有可能断了一节大型钢在下面!”;2019年7月6日,珠海勘察院的员工甘宝安称“CD段4月17日开始拔除型钢,剩余小型钢59根,拔断的大型钢7根,总包前几天通知CD段部分需要覆盖硬化场地,大概影响有5根大型钢15根小型钢,为了拔除CD段型钢7月2日进了PC200炮机以及PC60挖机破除冠梁,清理场地,目前大小型钢还是一根都拔不出,明天总包回填场地硬化覆盖。”2019年7月29日,珠海勘察院的员工甘宝安称“JK段大型钢总数81根已经积累拔除61根还剩余20根,有15根25局修便道在底部埋住了,4根插低了,总数19根暂时不能拔除。”2019年10月27日,光华公司的员工阳检平称“这里还有20多条型钢没拔,就这样回填了,以后产生什么费用,你们公司负责”。2019年10月27日,光华公司的员工阳检平称“@甘宝安@方丛化JI段这里还型钢,也就这样回填了,未拔大型钢4条,小型钢3条”。“还有的拔出来也回填了”。2019年12月24日,珠海勘察院的员工甘宝安称“DD’E段70根大型钢未拔除,15根拔断的,挡土墙已经破除有20多根可以拔,10多根插低的,部分在水沟口没破除的我们会去找总包协调,DD’E段能拔除的拔完段再说EF段,总包原话。”2020年1月2日,珠海勘察院的员工甘宝安称“D’段又一根大型钢拔断了!”、“大型钢又拔断了一根”。所以,2020年4月21日光华公司和珠海勘察院的员工方丛化确认的未拔除型钢数量并非涉案工地现场全部未拔除的型钢数量统计,只是双方就现场所能看到的未拔除型钢进行统计。光华公司每次将拔出“H700型钢”出场,都必须有珠海勘察院处人员统计跟进、且有工地保安现场登记,光华公司才能将拔出的“H700型钢”安排交付到案外人“旗智公司”的车上运走,光华公司才在案外人的入库登记单上签名确认。在珠海勘察院未能举证证明进场的“H700型钢”已经被光华公司用其他方式拔出并运输出涉案工地的情况下,光华公司认为,涉案未拔除的“H700型钢”数量应当以光华公司和案外人“旗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的数量为准,即光华公司诉请的408.4393吨。
被告中铁南方公司述称,对反诉的意见与本诉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地质公司述称,反诉请求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进行认定。
2018年5月30日,中铁南方公司与地质公司签订《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南方公司将位于自贸试验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地质公司。2018年7月20日,地质公司与珠海勘察院签订《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地质公司将自贸试验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工程发包给珠海勘察院施工。
经招投标程序,吕河英中标涉案工程。2018年4月20日,光华公司(承包方)与珠海勘察院(发包方)签订《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H型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三)工程内容:H型钢打拔钢板桩、型钢租赁、运桩及吊装。(四)承包范围:1、本工程以包工、包机械、包型钢租赁、包型钢运桩及吊装、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承包,按实际完成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2、乙方承担包括H型钢打拔(一切工具及损耗品)等施工一切工作内容,(型钢打拔用电振动锤,电为甲方提供)。3、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说明、要求和操作规程施工,工程质量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验收合格标准。4、甲方配合乙方拔出型钢所行走路径施工要求的工作。甲方因其他需要借用乙方型钢,用后按原始长度归还(不低于3米每条),如果有损坏则按钢材网价格全额赔偿。第二条工程造价本合同乙方按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价=∑合同综合单价×确认的结算工程量。H型钢(HN700*300*13*24)(以下简称H700型钢),工程量暂定4000,综合单价570.0元/t;H型钢(HN400*200*8*13)(以下简称H400型钢),工程量暂定450,综合单价630.0元/t;承包范围:含H型钢插打、拔出、焊接、上油,含运桩及吊装等一切机械设备,含税;H型钢(HN700*300*13*24)租赁费,工程量暂定4000,综合单价270元/月·t;H型钢(HN400*200*8*13)租赁费,工程量暂定450,综合单价270元/月·t;承包范围:含税、包运输、包租赁费,租赁时间暂定6个月,型钢进场开始计算租金,如不足一个月的,折算天数单价结算。(HN700*300*13*24理论重量185kg/m;HN400*200*8*13理论重量66kg/m)。H型钢施工劳务工程合同暂定价为9772500.00元。工程量按实计算:每根H型钢工程量计算按桩顶标高计至桩底标高的长度乘以型钢理论单位重量。第三条工期1、施工工期暂定为40天,完工后六个月H型钢拔出。实际工期按业主要求进行,从乙方设备进场后,施工条件满足乙方开工要求,按甲乙双方签定开工日起计。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工程款计量:按甲方提供的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及实际施工深度计算工程量。工程结算必须经施工员、现场管理代表、项目经理共同签名确认方为有效。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乙方将其本月完成的工作量上报给甲方,按照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甲方在每月2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工程款,乙方每次收款前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2、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不含基坑支护拆除)付至进度结算价款的85%;基坑支护拆除完成付至进度结算价款90%;双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付至结算价款95%;整体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款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工程整体经四方(业主、设计、监理、总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第八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供本工程相关图纸及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等资料,开工前七天完成“三通一平”,接通水、电源,保障桩机能行走施工的施工场地。……3、甲方委派方丛化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工程签证及其他事宜……(二)乙方责任……3、乙方委派吕河英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如乙方施工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第十条奖与罚(一)、在合同工期内完工不奖不罚。如乙方未能按既定工期完工,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缴纳罚金20000元/日,乙方延迟超过5天(不含第5日)以上乙方向甲方缴纳罚金50000元/日;若签定之开工日期延期超过10天(含10天)的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不按期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2、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条款(一)、签订合同三天内,乙方须将钻机运至施工现场。(二)、施工场地须满足乙方钻机械设备的安全行走及移位。(三)、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排及管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在合同未履行完又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或撤离现场,或因工期延误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保障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业主、监理明确指出未有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安排队伍施工。不合格工程甲方不予办理经济结算,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光华公司与珠海勘察院签订《型钢施工(光华劳务)工程量结算书》,约定H700型钢工程量2894.92,总价1650104.40元;H400型钢工程量469.65,总价295879.50元,合计1945983.90元。落款处加盖了珠海勘察院预结算专用章,方丛化在部门负责人处签名。
2018年4月25日,光华公司作出《工程设备补费用情况说明》,记载由于甲方现场用电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改进打板机,2018/3/8到2018/4/24进场设备情况:第一台履带吊、振动锤、汽车吊3月8日进场;应甲方要求3月27日加打板机一台;第一台履带吊5月22日退场;第一台打板机5月13退场。第二台履带吊3月30日进场、打板机4月11日进场;第二台履带吊5月15日退场;第二台打板机5月11日退场。第三台履带吊、打板机4月23日进场;第三台履带吊5月20日退场;第三台打板机5月20日退场。第四台打板机4月24日进场;第四台打板机5月22日退场。履带吊每月租金50000(补进场退费10000),柴油费用每月18000。打板机每月租金90000(补进退场费5000),柴油费用每月36000。振动锤每月租金15000。该段空白地方写明“打板机加注柴油由我司现场采购加注、使用。方丛化2018.5.29”。按与项目部协商后,应补我司打板机费用。以上设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费用计算。我司第二套设备4月11日你进场后配合小三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我司成本加大,应补我司履带吊和打板机费用。该说明空白处手写“仅确认以上履带吊、打板机进退场时间无误!李腾2018.5.29”。“进场情况属实,设计费用及施工设备配套等请经营科协助审核。方丛化2018.5.29”。珠海勘察院仅对上述说明中的履带吊、打板机的进出场时间予以确认。
2018年5月24日,双方签订《万顷沙安置区工程机械退场确认单》,记载1号履带吊2018年3月8日进场,2018年5月22日退场,数量2月15天,单价46000元/月;2号履带吊2018年3月30日进场,2018年5月15日退场,数量1月16天,单价46000元/月;3号履带吊2018年4月23日进场,2018年5月20日退场,数量1月,单价46000元/月。1号钢板桩机,2018年3月27日进场,2018年5月13日退场,数量1月17天,单价75000元/月。2号钢板桩机,2018年4月11日进场,2018年5月11日退场,数量1月,单价75000元/月。3号钢板桩机,2018年4月23日进场,2018年5月20日退场,数量1月,单价85000元/月。4号钢板桩机,2018年4月26日进场,2018年5月22日退场,数量1月,单价75000元/月。李腾在施工负责人处签字,并备注“仅确认进退场时间无误”。方丛化在项目经理处签字,并备注“具体单价请经营科帮忙审核”。
2018年8月4日,双方签订《型钢材料施工汇总表》,记载H700型钢数量15648.22米,2894.92吨,金额1650104.80元;H400型钢数量7115.91米,469.65吨,金额295879.54元;合计1945984.34元,因型钢施工还未拔出本次结算按照总价的50%计算972992.1684元。方丛化在项目经理处签字。
根据光华公司提供的《型钢材料出、入场清单》显示,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5月12日共入场16830.44米、3113.6314吨的H700型钢,于2018年5月22日至5月23日出场1182.22米、218.7107吨的H700型钢,剩余15648.22米、2894.9207吨H700型钢;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5月13日共入场7227米、476.982吨的H400型钢,于2018年5月23日出场111.09米、7.33194吨的H400型钢,剩余7115.91米、469.65006吨H400型钢。上述清单上方丛化均在项目经理处签名。其中H400型钢的出入场清单空白部分手写“B'J段因为标高控制问题,型钢预留长度不足,后期型钢拆除,我司协助破除B'J段冠梁,由贵司负责型钢拆除。方丛化2018.6.5”。
光华公司提交《型钢材料租赁清单》显示,截止至2018年7月28日,租赁H700型钢2894.92吨,金额2889734.82元,租赁H400型钢469.65吨,金额427728.91元,合计3317463.73元。方丛化在项目经理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
2019年11月6日,光华公司向珠海勘察院发出《承诺书》,记载目前项目施工剩余大H型钢约320根,小H型钢约500多根未拔出及运走,现珠海勘察院支付50万元作为所有H型钢拔出劳务费起动资金,光华公司承诺收到款后25天内(于2019年12月2日前)将所有剩余H型钢全部拔出完成(场地具备H型钢拔出工作面)……若在约定时间不履行承诺,愿意承担拖延工期(包括以前拖延工期)导致的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2019年12月11日,珠海勘察院发出《工程进度督促函》,记载……截至2019年12月10日,现场工作量完成情况不足承诺的一半,剩余工程量比较大,由于型钢工作未完成,造成我司总体结算不能往下走……敦促光华公司拔出工作进度加快……附件为型钢拔除情况汇总表(2019年11月10日~12月9日)。
2019年12月25日,珠海勘察院向光华公司发出《施工进度督促函》,记载自2019年11月6日,光华公司向珠海勘察院承诺25天内完成剩余型钢拔除工作,珠海勘察院也于2019年12月11日发文是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的函,截止于23日,现场施工进度很不理想,效率非常低,已严重影响到整体项目结算工作推进(目前除型钢施工及租赁费用未签字确认外)……要求在2020年元旦来临之前完成型钢拔除工作。附件为2019年12月10日-23日型钢拔除工作情况汇总表。
2020年3月4日,珠海勘察院发出《工程进度督促函》,记载由于2020年新冠××影响,今年开工时间已经有所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我司项目人员也多次催促贵司尽快安排人员进场,复验核酸合格后(核酸检验当天出结果)即可进行复工,完成剩余型钢拔除外运工作,截至2020年3月3日,未收到贵司任何人员及设备进场准确信息,复工时间未知。目前我司已数次收到中铁建设项目部关于进度及影响后续施工进度责任追究的函件,同时也造成我司项目结算工作一拖再拖,已严重影响我司跟中铁建设后续项目的合作前景。在此,我司再次发出此函,要求贵司在发函日期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剩余工作并退场……
2020年4月21日,光华公司向珠海勘察院发出《情况说明》,记载1.EFF~段小型钢33条、大型钢3条,原因是甲方回填,时间来不及拔除。2.DDE~段大型钢32条、小型钢121条,原因是甲方楼板已开裂,无法使用大型设备。3.A段路口大型钢8条、小型钢9条,原因是村民投诉,冠梁无法破除。4.大型钢H700*300*13*24总长度774米、理论重量143.19吨,小型钢H400*200*8*13总长度1467米、理论重量96.822吨。该说明空白处手写有“埋藏型钢根数、位置确认无误。方丛化2020.4.21”。光华公司在落款处盖章。
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珠海勘察院共向光华公司支付工程款6382115.74元。
2022年1月28日,光华公司向三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三被告在七日内支付工程款,否则需要按照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
2019年1月9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拆除令》,认为其已完成1、2#楼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并于2019年1月9日完成1、2#楼肥槽回填土工作;基坑支护FF'段至F'G段H型钢及工字钢达到拆除条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拆除H型钢编号为H558-H443,工字钢拆除编号G547-G432,请抓紧对此部分的H型钢及工字钢进行拆除。2019年1月25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督促贵司加快型钢拆除的函》,记载截至目前上述区段的H型钢及工字钢仍未拆除,甚至拆除机械和人员尚未进场,要求进行完成拆除任务。2019年2月19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拆除H型钢及工字钢的事宜》,要求地质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前必须将FF'段至F'G段的H型钢和工字钢拆除并退场。2019年3月6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单位加快型钢拔除施工进度事宜》,记载截至2019年3月5日尚未拔除基坑支护FF'段至F'G段的H型钢,已经严重影响到场地的总平面布置。2019年3月14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再次要求贵单位加快型钢拔除施工进度事宜》,截至2019年3月14日尚未完成基坑支护FF'段至F'G段的H型钢,其中大部分为小型钢。目前小型钢拔除施工进度缓慢,通过现在的施工机械部分小型钢难以拔除,而我司在地下室外围需要施工室外官网,型钢未拔除,室外管网不能施工。要求地质公司重新编制施工方案,针对小型钢难以拔除事宜制定专项解决措施等。2019年3月8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B'J段H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事宜》,记载要求地质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开始拔除B'J段H型钢及工字钢。2019年3月14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司拆除一区内支撑事宜》,要求地质公司自2019年3月17日开始正式拆除一区4段内支撑梁(既一区北侧区域),紧跟着拔除B'J段工字钢。2019年3月15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CD段GH段型钢拆除令》,记载CD段及GH段H型钢将达到拆除条件,尽快拆除,所包含的大型钢编号为H155~H215(CD段)、H559~H653(GH段),小型钢编号为G153~G213(CD段)、G548~H642(GH段)。2019年3月23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B'J段H型钢拆除令》,要求地质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对B'J段型钢(大型钢编号H800~H968,小型钢编号G787~G951)进行拔除。同日还发出《关于DD'段H型钢拆除令》,要求地质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对DD'段型钢(大型钢编号H215~H303,小型钢编号G213~G301)进行拔除。2019年4月1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型钢拆除事宜》,记载截至2019年4月1日,CD段、DD'段、EF段、FF'段、F'G段、GH'段、B'J段均具备型钢拔除条件,其中只有FF'段、F'G段、B'J段在施工,拆除进度严重滞后。要求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2019年4月17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二区型钢拆除地下室顶板需回顶事宜》。2019年4月20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D'F段H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令的事宜》,记载从2019年4月20日起,对D'F段(编号H304~H442,G302~G431)H型钢及工字钢进行拆除。2019年4月26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H型钢及工字钢拆除进度缓慢的事宜》。2019年4月27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型钢拆除事宜》,记载拆除进度严重滞后,要求加快施工进度。2019年5月30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贵公司型钢拔除进度缓慢的函》。2019年6月10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A-B'段,K-H段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令》,要求从2019年6月10日起对A-B'段,K-H段型钢及工字钢进行拆除。2019年6月25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A-B'段,K-H段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令》,记载基坑支护A-B'段(编号H1-91,G1-90),K-H段(编号H654-799,G643-786)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拆除。2019年6月11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型钢拆除事宜》,要求加快施工进度。2019年7月8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拆除基坑支护H型钢及工字钢相关事宜》。2019年7月13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CD段基坑支护部分H型钢无法拔除造成损失事宜》,记载由于地质公司反复进行施工作业后,仍无法拔除该区段剩余H型钢及工字钢,已严重影响到我司的现场场布及后续土方回填计划,经与地质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确认后,你司同意放弃CD段H型钢及工字钢的拔除,交付我司进行土方回填,土方回填后对于掩埋型钢无法拔除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2019年10月9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A-B,J-K段H型钢及工字钢拔除的相关事宜》记载贵司基坑支护A-B,J-K段H型钢及工字钢拔除进度已超出我司要求拔除节点2月有余,并已严重影响我司场地规划,我司在2019年10月15日对基坑支护A-B,J-K段部位进行土方回填及混凝土硬化处理,该段的H型钢及工字钢将被埋在混凝土下。2019年10月11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基坑支护型钢拆除加快施工进度的函》。2019年10月11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B'-C段H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令》,要求地质公司对B'-C段H型钢编号H-92~H154、工字钢编号G-91~G152进行拆除。2020年3月3日,中铁南方公司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基坑支护剩余型钢拔除的相关事宜》,记载如地质公司在3月15日还未完成拔除工作,将默认贵司主动放弃C-G段剩余H型钢、工字钢所有权,后续也不再拔除,届时中铁南方公司将开始室外填土施工。
2018年11月27日,地质公司向中铁南方公司发出《关于基坑支护整体成型移交办理》,记载2、3区基坑于2018年8月25日整体成型,2018年8月27日项目部已组织验收,1区基坑于2018年11月7日整体成型,2018年11月10日组织内部验收,现办理整体验收移交。
为证明光华公司与珠海勘察院的沟通过程,光华公司提供了“万顷沙型钢处理沟通”的微信群聊记录,珠海勘察院提供了“广东地质万顷沙基坑支护工程项目”的微信群聊记录。其中“广东地址万顷沙基坑支护工程项目”微信群聊记录显示,2019年1月10日,李腾发送一张照片,显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地质公司发出《拆除令》,要求地质公司拆除基坑支护EF'段至F'G段H型钢及工字钢,拆除H型钢编号为H558-H443,工字钢拆除编号G547-G432。吕河英:“付钱啊哥”“钱这样拖还不付租金”。2019年1月16日,方丛化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单,内容无法显示,吕河英:“方总贵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至今只付到7月(50%不到),一直以来各种理由推,工人和设备没有钱谁回去干”。“我们也早就和你们沟通过,现在都要过年了,没有工人干活了。一直催你们付款,就是拖着不付,所有责任就应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方承担”。3月13日,李腾:“哪些拔到一半拔不动的怎么处理?另外一台机器什么时候到?是否机器不够力。”2019年3月15日,珠海勘察院员工李廷菊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光华公司型钢拔除严重滞后事宜”。方丛化:“联系怎么拔CD段型钢”。同日,李廷菊再次发送两份文件,内容分别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CD段GH段型钢拆除令》,记载CD段及GH段H型钢将达到拆除条件,尽快拆除,所包含的大型钢编号为H155~H215(CD段)、H559~H653(GH段),小型钢编号为G153~G213(CD段)、G548~H642(GH段)。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司拆除一区内支撑事宜》,要求地质公司自2019年3月17日开始正式拆除一区4段内支撑梁(既一区北侧区域),紧跟着拔除B'J段工字钢。方丛化:“吕河英,你看看,真的顶不住啊!”。吕河英回复方丛化:“好的”。方丛化:“吕河英,抓紧啊,现在发文催B'J段,过一个星期,进度上不去,又要逼我们叫领导去处理,真顶不住的。”3月16日,珠海勘察院员工:“一区4段支撑梁开工前准备切割”。3月17日,珠海勘察院员工:“一区4段支撑梁开始切割”。方丛化发送一份函件,内容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再次要求贵单位加快型钢拔除施工进度事宜》,截至2019年3月14日尚未完成基坑支护FF'段至F'G段的H型钢,其中大部分为小型钢。目前小型钢拔除施工进度缓慢,通过现在的施工机械部分小型钢难以拔除,而我司在地下室外围需要施工室外官网,型钢未拔除,室外官网不能施工。要求地质公司重新编制施工方案,针对小型钢难以拔除事宜制定专项解决措施等。方丛化:“吕河英,工作面出来了,设备要赶紧上,租金谁都顶不住的。”“还有剩余小型钢,赶紧把场地让出来。”3月19日,珠海勘察院员工:“拔型钢的液压顶几时可以到?”。“总包催的比较急,要快点”。光华公司员工:“1点钟到”。3月24日,李腾发送两份函件,内容分别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B'J段H型钢拆除令》,要求地质公司自2019年3月24日对B'J段型钢(大型钢编号H800~H968,小型钢编号G787~G951)进行拔除。同日还发出《关于DD'段H型钢拆除令》,要求地质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对DD'段型钢(大型钢编号H215~H303,小型钢编号G213~G301)进行拔除。光华公司员工:“梁都还没开始破啊。”方丛化:“你的东西要准备过来了,等破了梁才准备就太迟了,等不了”。3月25日,吕河英:“方丛化,我们现在定制了一个拔小型钢的设备,月底到场,但是也要和甲方说一下,催我们可以但是,工程款能及时点吗?还不付款工人全部跑了”。3月31日,珠海勘察院员工:“B'J段冠梁破除,清理型钢桩间混凝土,型钢拆除”。4月1日,珠海勘察院员工:“吊车司机是在不行就换了,四五个人等着一台吊车干活怎么能行。”李廷菊发送一份函件,内容为关于拆除事宜,拆除进度严重滞后的催告函。4月2日,李腾:“BJ出土,CDD今天去填路,GH段也可以拆架子了”“吕河英,赶紧组织机械人员,4月5日前这三块都要一起动起来”。4月8日,光华公司员工:“催一下我工人吊车都在等着啊”“这边场地什么时候可以出来”。4月9日,李腾:“吕河英……路面炮好明天就出土,小型钢极有可能被挖机碰坏,二者,土出完就没有路进来装车了”。李廷菊发送一份联系函,标题为关于《光华公司型钢拔除进度滞后事宜》。4月12日,李腾:“办公室门口GH段架子马上拆完了。你这边机械什么时候可以到?”。方丛化:“B'J段给了时间给你们,160根大的,你拔了多少天了,还剩多少之前有电给你们,你们还没拔出来,主要现在还是进度上不来。”4月14日,光华公司员工:“李腾,电还没有搞好啊!还是只能用一台设备施工啊”。“电什么时候搞好给我用啊,都一个星期了别老是说我这边慢,两台设备只有一台有电施工,另一台晒太阳怎么快啊”。4月17日,李腾:“2号门的小型钢还要不要拔?总包都准备平场地硬化了”。“大型钢抓紧时间拔,小的型钢打板机拔不出来,尽快采取其他方法。”4月18日,李腾:“拔小型钢的液压顶还没到齐配件。什么时候能到齐?小型钢准备什么时候拔”。“GH段什么时候可以安排过来拔?”4月21日,方丛化发送一份函件,内容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D'F段H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令的事宜》,记载从2019年4月20日起,对D'F段(编号H304~H442,G302~G431)H型钢及工字钢进行拆除。4月22日,李腾:“BJ段赶紧把吊车叫过来开工啊”。光华公司员工:“吊车要钱才肯来了”“你们什么时候安排钱给我啊”。方丛化:“你这个是死循环了,现在型钢做不动,节点请款很被动”。光华公司员工:“中铁都没人出来管只能全部停工了等把事情处理好了再开工了”。李腾:“现场型钢班组全部停工了”。4月29日,李腾发送一份文件,内容模糊。珠海勘察院自述内容为关于型钢拆除事宜,拆除进度严重滞后。光华公司员工:“BJ段前天已经拔完,现只有CD段可以拔,剩下的场地都没有,讲讲实话会好点。”5月5日,甘宝安:“D'E段破除挡土墙混凝土”。5月7日,甘宝安:“CD段、FF'段、GH段小型钢一根都还没有拔除,液压顶设备已经进场两天,尽快安排专业人员更换配件,组装小型钢设备拔除小型钢”。5月8日,甘宝安:“GH段、DD'段、CD段有场地有工作面,现场只有DD'段一台机在施工,工作进度严重缓慢”。5月11日,甘宝安:“GH段无人施工,GH段、CD段、FF'段都具备拔除条件,拔除小型钢液压机还没有弄好,设备进场6天了”。5月12日,甘宝安:“现场只有一台拔除型钢设备在施工,D'E段、FF'段、GH段、CD段都具备拔除型钢条件,有场地有工作面”。光华公司员工:“没给钱吊车都不肯来,再不给钱工人拿不到工资都不肯去开工了。”5月16日,甘宝安:“吕河英,现场只有4个工人,组装小型钢设备4个人已经组装5天了还没有弄好,CD段、DD'段、D'E段、FF'段、GH段都具备拔除条件有场地有工作面。”5月18日,甘宝安:“吕河英,B'J段打板机拔坏的7根小型钢土方已经挖出来了,尽快安排处理,场地小型钢安排车拉走,总包要把场地移交给25局。”“CD段拔除小型钢设备效率太慢了尽快拿出方案解决,DD'段、D'E段、FF'段都具有拔除条件有场地有工作面,特别是GH段安排人前往拔除型钢占住场地。”5月21日,甘宝安:“吕河英,B'J段剩余小型钢以及2根大型钢尽快处理,25局已经在回填场地准备打管桩”。5月22日,甘宝安:“吕河英,拔除小型钢设备尽快安排人改进,FF'段、GH段小型钢都具备拔除条件”。5月25日,甘宝安:“吕河英,B'J段25局修了钢板路就在型钢旁边,尽快安排人处理,25局打完混凝土就会把路挖了”。5月29日,光华公司员工:“方丛化,钱什么时候到啊,我那么多人再等那么久,工人都开始闹了要走了,吊车也开始闹了,再这样拖一下去到时候没人没车不要催我们”。方丛化发送一份函件,内容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贵公司型钢拔除进度缓慢的函》。吕河英:“方丛化,钱什么时候给”。方丛化:“吕河英,现在是钱跟进度绑在一起了,因为前后几个月的型钢拔除进度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他工序施工,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就是一个死循环,后续工程款更成问题”。吕河英:“方丛化,钱和进度绑一起就对了,你看多久没有付过一块钱了,进度怎么上的来”。6月1日,甘宝安:“吕河英,CD段67条小型钢和7根拔段的大型钢尽快拔除,总包已经发文要CD段这块场地做形象。”光华公司员工:“发什么都没用了,工人都跑完了”。吕河英:“方丛化,你们都就没有付过钱了,我们哪有那么多钱垫,工人要钱,设备要钱,吊车要钱,加油要钱。方丛化答应付款,现在已经又是两个月了,还是未知数,每一次你们一叫我们都是无条件的配合。现在你看你们付款不到60%……”“……不是靠发几个图片就来推卸责任,做点实事吧。”方丛化:“……你的进度太慢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地下室顶板堆放的型钢跟顶板开裂渗水,已经面临索赔争议了……”。吕河英:“你一说进度慢,我们马上加设备加人,但你们电的问题耽误我们那么久工人又跑了,到现在你看我们多少设备投在那里”。方丛化:“人和设备进场,起码要把进度搞出来吧,但进度一点没有……”。“吕河英,现在B'J段还有几根小型钢、两根大型钢,之前现场有铺钢板的路,二十五局打完桩,我们找过他们打桩的拖了三天,现在钢板撤了,路也挖了,那几根桩你说怎么拔啊”。光华公司员工:“方丛化,没挖机配合我们怎么挖出来拔,钱也不给说好5月10日钱到,好不容易跟吊车说了10号左右给钱人家才肯拔,一直拖到现在,工人都走了……”6月11日,方丛化发送两份文档,内容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A-B'段,K-H段型钢及工字钢拆除令》,要求从2019年6月10日起对A-B'段,K-H段型钢及工字钢进行拆除。另一份函件内容无法显示,珠海勘察院自述为关于型钢拆除事宜,拆除进度严重滞后。吕河英:“方丛化,我们谈的事情怎么解决要给个说法,你就是一直不回复了,整天发些虚的”。6月20日,光华公司员工:“电压不行啊,又一个上午没了”。“方丛化,2号门电还没有搞定,今天又一天开不了工了”。6月21日,光华公司员工:“方丛化,这边电压白天不行,只能晚上试试,钢筋场还是叫中铁尽快让出来。”6月24日,光华公司员工:“方丛化,这边场地也不行,我的机器我先拉出去了工人也发脾气,我现在到别的工地安排事给工人做”。7月6日,甘宝安:“CD段4月17日开始拔除型钢,剩余小型钢59根,拔断的大型钢7根,总包前几天通知CD段部分需覆盖硬化场地,大概影响有5根大型钢15根小型钢,为了拔除CD段型钢7月2日进了PC200炮机以及PC60挖机破除冠梁,清理场地,目前大小型钢还是一根都拔不出,明天总包回填场地硬化覆盖”。7月10日,吕河英:“方丛化,……我想知道我们的进度款到底什么时候可以付……”7月29日,甘宝安:“JK段大型钢总数81根已经积累拔除61根还剩余20根,有15根25局修便道在底部埋住了,4根插低了,总数19根暂时不能拔除”。8月5日,甘宝安:“AB段7月21日场地就已经提供了,25局准备硬化道路,AB段型钢尽快安排拔除,过几天场地硬化过后插低的型钢就无法破除冠梁拔除型钢了”。光华公司员工:“你钢板都没有给我打脚的,叫我用飞机去拔是吗……”甘宝安:“钢板就在附近签字做个简单手续……”。8月11日,光华公司员工:“方丛化,甘宝安,场地什么时候能搞好,我们都停工好几天了,才没场地工人们都要走了。”甘宝安:“AB段没有包泡沫导致型钢非常难拔起甚至拔断,大部分型钢插低无法拔除的我们也在想办法,场地之前你们看了说没问题,现在又说不行”。光华公司员工:“主要是外架挡住,拔的话必须要破梁,你们什么时候安排破梁”。8月20日,甘宝安:“AB段大型钢以及小型钢尽快拔除,JK段冠梁已破除大部分尽快安排拔除型钢”。10月27日,光华公司员工:“甘宝安,这里还有20多条型钢没拔,就这样回填了,以后产生什么费用,你们公司负责”。甘宝安:“场地已经放了好多天了”。光华公司员工:“JI段这里还有型钢,也就这样回填了,未拔大型钢4条,小型钢3条。”“还有的拔出来的也回填了”。11月14日,甘宝安:“拔出来的大型钢小型钢尽快安排车拉走,总包需要道路通车回填沟槽”。11月17日,甘宝安:“AB段、BB'段(冠梁大约2天能破好)、B'C段,这三段是连在一起的,型钢都具备拔除条件,每个段落的大型钢、小型钢需要几天能拔完报计划给我……目前场地只有2个工人、1个吊车师傅、1个拔除型钢工人。”11月17日,光华公司员工:“现在这种情况你也知道,这三个段落比较难拔,要等破除冠梁去拔了……”甘宝安:“GH段明天破除冠梁,小型钢安排拔除,下个礼拜总包要回填土了。”11月22日,甘宝安:“B'C段大部分型钢都可以拔除了,过几天25局又要回填土了”。光华公司员工:“什么情况?不是过几天才回填吗,昨天让我们修吊车,今天就回填”。甘宝安:“GH段冠梁还有2天就破完了……B'C段大约还要4天才回填土,EF段型钢可以拔除了”。12月24日,光华公司员工:“甘宝安,万地那边的场地请尽快提供出来,那边只有15条能拔除的,EF场地能不能拔”。甘宝安:“DD'E段70根大型钢未拔除,15根拔断的,挡土墙已经破除有20多根可以拔,10多根插低的,部分在水沟口没破除的我们回去找总包协调,DD'E段能拔除的拔完再说EF段,总包原话”。2020年1月2日,光华公司员工:“甘宝安,EF段协调的如何了,DD'段能拔的大概两三天就能了……”。1月3日,光华公司员工:“DD'段能拔除的已经拔除,EF段未协调好,已无场地开工,暂时停工”。甘宝安:“HH'段配合你们拔除型钢,2019年8月24日破完冠梁,剩余小型钢抓紧拔除,25局已经在做坡道了。”1月4日,甘宝安:“DD'段拔除大型钢设备安排往EF段场地挪了,总包已经通知可以开始拔除型钢……”1月11日,甘宝安:“……EF段能拔完的大型钢已经拔完”“吕河英,现场剩余大小型钢,怎么拔除,什么时候拔除,还有很多型钢没拔,怎么处理啊,今天已经12号了”。2月27日,甘宝安:“吕河英,刚收到总包通知,CD段、DD'E段、EF段剩余型钢尽快拔除,总包需要装管做后续工作”。2月28日,甘宝安:“吕河英,CD段、DD'E段、EF段总包要开始做园林施工,要开始预埋管及填土,尽快安排工人入场拔除现场所有剩余大小型钢”。3月4日,方丛化发送《工程进度督促函》,要求光华公司完成所有剩余工作并退场。吕河英:“欠的工程款什么时候付,不是光催进度……”。3月5日,甘宝安发送一份文件,内容为中铁南方公司于2020年3月3月向地质公司发出《关于基坑支护剩余型钢拔除的相关事宜》,记载如地质公司在3月15日还未完成拔除工作,将默认贵司主动放弃C-G段剩余H型钢、工字钢所有权,后续也不再拔除,届时中铁南方公司将开始室外填土施工。3月27日,方丛化发送一份《工程进度催款函》,要求光华公司给出后续型钢拔除方案,并完成剩余工作后退场。4月2日,甘宝安:“吕河英,型钢抓紧拔,总包这个周末就填土了”。吕河英:“麻烦你把上面的土安排挖机挖到冠梁露出来,我们要开孔”。4月3日,甘宝安:“DD'段总包后天开始做防水,D'E段马上准备填土了”。4月6日,甘宝安:“吕河英,总包刚才通知明天DD'E段填土,抓紧动起来吧,一个礼拜前就通知你们总包要填土了,DD'E段及3号门的大小型钢今天之内必须要拉走,通知你们都快半个月了,总包填土埋了,后果自负”。4月11日,甘宝安:“炮机头下不去了,小型钢在中间卡住了,无法破除,旁边房子摇晃太厉害,村民报警投诉了,力所能及了”。4月12日,吕河英:“甘宝安,梁冠没有破除到位拔不了,这是事实……”“不具备条件怎么拔”。甘宝安:“FF'段小型钢要抓紧拔了,刚才总包又催了,他们要搭外架,外墙要抹灰”。4月13日,甘宝安:“吕河英,EF段大型钢抓紧拔了,EF段总包随时要填土了”。光华公司的员工:“EF段冠梁没破到位,人工挖不动,叫了60机过来看也说不能破除,我们也没办法”。4月15日,甘宝安:“吕河英,FF'段型钢抓紧拔,总包要填土了”。光华公司的员工:“需要小挖机配合清理挖沟才能破除冠梁,拔除小型钢”。“万顷沙型钢处理沟通群”显示,2021年1月14日,方丛化在微信群发送《型钢材料租赁清单》《型钢租赁费》《大H型钢进场情况汇总》《扣款项汇总》《型钢拔除过程过程统计表》,其中《扣款项汇总》显示因光华公司原因导致的扣款金额为788298.41元。1月21日,方丛化:“剩余型钢为什么拔不出来主要两个因素:1.型钢施工在三轴搅拌桩施工完成几天后再施工,位置比较随意,不成一条直线,造成冠梁工作量增大,反过来部分地方卡住了型钢的拔除;2.根据部分拔出来型钢也能看出,你们的型钢加工有问题,局部突出,造成拔桩困难,需要我们配合破梁。B'CDD'E段,因为没有场地站炮机,不具备破梁,你们基本都没怎么拔出来,AB段破了梁还有一部分没拔出来。”吕河英:“方丛化,依据?”。1月22日,吕河英:“方丛化,领导买断款没有付每天都在产生租金”。2月1日,吕河英发送《型钢材料租赁清单》《型钢租赁费》《大H型钢进场情况汇总》《扣款汇总》《型钢拔除过程过程统计表》,其中《扣款汇总》中光华公司仅对其中6118.10元的扣款金额予以认可,并认为其他扣款并无依据或证据。
光华公司认为珠海勘察院现在要求拔除遗留在现场的型钢实际无法履行,为证明其主张,光华公司提供涉案现场现在的照片,照片显示涉案场地的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
光华公司认为遗留在现场的型钢数量和吨数不只是2020年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记载的数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光华公司提供了珠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智公司)《H型钢出库验收码单》《H型钢入库验收码单》及(2022)粤01民终9836号民事判决书。旗智公司以光华公司、吕河英为被告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光华公司、吕河英支付租金、吊运费,违约金,返还H型钢、如不能返还需要按照5220元/吨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等。本院作出(2021)粤0115民初9528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在该案中确认截至2022年2月15日尚未返还的H型钢408.4393吨,并据此作出判决,涉及本案争议判项为五、光华公司返还H700型钢408.4393吨,若无法返还,则按照5220元/吨(含税)的标准赔偿等。光华公司、吕河英不符,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粤01民终9836号民事判决,光华公司在二审期间确定无法返还型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5250元/吨的标准判决光华公司赔偿旗智公司不能返还H型钢的损失2144306.325元(408.4393吨×5250元/吨)。该案已于2022年7月6日生效。
光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20年4月28日退场;光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上报工程量并请款,只在2018年5月22日最后一批型钢进场时要求珠海勘察院支付工程款的50%,但珠海勘察院并未支付,之后也没有再请过款,只是在微信中进行催款。珠海勘察院在庭审中陈述,光华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退场。
关于具体插入H700和H400型钢的数量,光华公司自述,根据旗智公司《H型钢出库验收码单》记载H700型钢根数为1442根,中铁南方公司发出的型钢拔除通知中记载的H700型钢数量为968根,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光华公司提供的型钢长短不一,可能存在一根型钢内插入了数根型钢,也存在珠海勘察院为了节省开支,让光华公司少插入部分型钢的情况;H400型钢数量已无法统计。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作如下论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H型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分为型钢打拔费用和租赁费用,但只是工程款的计算方式问题,本质上均是工程款,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光华公司不具备施工涉案工程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光华公司与珠海勘察院签订的《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H型钢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珠海勘察院应当参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光华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照型钢打拔费用和租赁费用分别计算,故工程款应当分两个部分进行计算。1.关于型钢打拔费用的问题。根据光华劳务公司与珠海勘察院签订的《型钢施工(光华劳务)工程量结算书》记载H700型钢工程量2894.92,总价1650104.40元;H400型钢工程量469.65,总价295879.50元,合计1945983.90元。落款处加盖了珠海勘察院预结算专用章,方丛化在部门负责人处签名。虽然珠海勘察院表示仅对该表记载的型钢数量予以确认,其余不予确认,但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光华公司要求按照该结算书计算双方型钢的打拔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型钢租赁的费用计算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金自入场之日起算,光华公司和珠海勘察院对于型钢的入场时间没有争议。双方有争议的是型钢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光华公司认为型钢租金应计算至型钢拔除场地归还旗智公司之日止;珠海勘察院认为型钢租金应计算至其通知光华公司拔除型钢之日止。合同并未对型钢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进行约定。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珠海勘察院通知拔除型钢之后,光华公司主张因珠海勘察院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无法安排人员、设备尽快拔除型钢;因珠海勘察院不能提供足够电压供多个设备同时工作进而导致不能尽快拔除型钢;因珠海勘察院不能提供工作面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不能尽快拔除型钢。珠海勘察院则认为其已经提供了工作面,并多次在微信中催促光华公司加大人员、设备尽快拔除型钢,因光华公司人员、设备安排不到位导致无法尽快拔除型钢。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外,光华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根据双方已经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认定光华公司理应在珠海勘察院通知拔除型钢之日起一个月内拔除型钢,故型钢租金应当计算至珠海勘察院通知拔除型钢之日起一个月内。光华公司认为珠海勘察院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无力安排人员、设备拔除型钢,光华公司可依据相关约定主张珠海勘察院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怠于拔除型钢。对于光华公司主张超出上述期限的型钢租金,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无法确定珠海勘察院通知拔除型钢区段的型钢重量,本院酌情按照H700型钢的总根数与总数量计算出每根型钢的重量,再根据中铁南方公司发出拔除令中通知拔除的型钢编号计算出型钢根数,进而计算出该区段的型钢重量。光华公司提供的旗智公司《H型钢出库验收码单》记载H700型钢根数为1442根,但中铁南方公司发出的拔除令中记载的H700型钢数量为968根,珠海勘察院提供的统计表显示型钢总数为947根。光华公司自述因其提供的型钢长短不一,所以可能在珠海勘察院要求插入的型钢处中插入了数根型钢,同时珠海勘察院为了节省开支并未按照中铁南方公司要求在所有需要插入型钢部位均插入型钢,存在少插入型钢的情况出现,所以才会出现各方数据统计不一致。由于双方均未就型钢插入的数量进一步举证,本院从更有利于实际施工人的角度,按照H700型钢总数为947根计算,总重量为2894.92吨,故每根H700型钢的重量为3.057吨。光华公司无法确定H400型钢的总数,根据珠海勘察院提供的统计表显示型钢总根数为940,总重量为469.65吨,故每根H400型钢的重量为0.4996吨。综上,珠海勘察院应当支付光华公司H700型钢的租金10697808.12元,H400型钢的租金为1694365.29元。具体的租金计算方法详见附表1、2。
3.关于打板机、履带吊的费用问题。双方就该部分问题沟通过程中形成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工程设备补费用情况说明》,一份是《万顷沙安置区工程机械退场确认单》。两份证据记录的打板机、履带吊的进退场时间是一致的,但对于单价等的记载并不一致。《工程设备补费用情况说明》中记载因珠海勘察院现场用电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改进打板机,导致产生了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场用电为珠海勘察院提供,故因现场用电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其他设备费用应当由珠海勘察院承担。虽然该两份证据中方丛化与李腾均备注仅确认进退场时间,涉及费用等请经营科审核。现光华公司要求按照两份证据中单价相对较低的《万顷沙安置区工程机械退场确认单》作为认定打板机、履带吊单价的依据,在珠海勘察院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单价不合理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按照进出场时间与单价计算得出打板机、履带吊的费用合计为569540元,对于光华公司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如上所述,珠海勘察院应向光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4907697.31元(1945983.90元+10697808.12元+1694365.29元+569540元),但珠海勘察院仅在2019年11月8日前支付6382115.74元,扣除光华公司无异议的施工过程中的扣款6118.10元后,珠海勘察院仍需向光华公司支付8519463.47元(14907697.31元-6382115.74元-6118.10元)。由于涉案合同无效,且光华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请款,故本院认定,珠海勘察院应在向光华公司退场之日即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上述工程款。珠海勘察院至今尚未付清上述款项,光华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合理,但利息应自2020年4月29日起算为宜,利息应当按照LPR计算。对于光华公司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三、剩余型钢应如何处理问题。首先,关于剩余型钢能否拔除的问题。珠海勘察院要求光华公司拔除遗留在现场的型钢,但是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光华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场地的主体工程基本已经完工,珠海勘察院要求光华公司拔除遗留的型钢客观无法实现,对于珠海勘察院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因不能返还型钢导致的赔偿问题。根据光华公司与方丛化签订的《情况说明》记载,1.EFF~段小型钢33条、大型钢3条,原因是甲方回填,时间来不及拔除。2.DDE~段大型钢32条、小型钢121条,原因是甲方楼板已开裂,无法使用大型设备。3.A段路口8条大型钢、小型钢9条,原因是村民投诉,梁冠无法破除。4.大型钢H700总长度774米、理论重量143.19吨,小型钢H400总长度1467米、理论重量96.822吨。双方对遗留在现场的小型钢重量无异议,但对遗留在现场的大型钢重量有争议。光华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其与旗智公司诉讼中认定的光华公司无法返还旗智公司的大型钢重量96.822吨作为认定遗留在现场大型钢重量。珠海勘察院认为应当根据上述《情况说明》中记载的数据进行认定。对此,本院认为(2022)粤01民终9836号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光华公司、吕河英与旗智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而本案是光华公司与珠海勘察院因履行《万顷沙镇安置区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H型钢施工分包合同》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方也不同。光华公司在签署《情况说明》时对向旗智公司租赁的H700型钢重量和归还的H700型钢重量是清楚的,但仍然在该《情况说明》中盖章,应当视为双方为确定遗留的型钢重量而达成的一致意见,故本院对珠海勘察院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光华公司要求珠海勘察院按照5250元/吨的计算损失并无不当。根据《情况说明》中记载的不能拔除型钢的理由“2.DDE~段大型钢32条、小型钢121条,原因是甲方楼板已开裂,无法使用大型设备。3.A段路口8条大型钢、小型钢9条,原因是村民投诉,梁冠无法破除”可以看出,该两部分型钢无法拔除的责任应由珠海勘察院承担。“1.EFF~段小型钢33条、大型钢3条,原因是甲方回填,时间来不及拔除”,根据“广东地质万顷沙基坑支护工程项目”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珠海勘察院已在2019年4月20日开始通知光华公司拔除上述区段型钢,之后又多次通知拔除型钢,并告知总包即将回填,但因现场冠梁未能破除到位、没有小挖机配合清理挖沟等原因未能及时拔除型钢,导致型钢被埋无法再拔除,故本院综合认定该区段型钢未能及时拔除的责任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按照上述责任承担计算出珠海勘察院应当向光华公司承担型钢无法拔除的损失1182357.75元{[(3条/2+32条+8条)/43条×143.19吨+(33条/2+121条+9条)/163条×96.822吨]×5250元/吨}。对于光华公司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光华公司要求中铁南方公司和地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珠海勘察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两司均非发包人,对于光华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四、关于珠海勘察院要求光华公司支付工期罚款1745万元的问题。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具体工期,尤其没有明确约定在珠海勘察院通知拔除型钢后光华公司需要在多少时间内拔除型钢。珠海勘察院计算延误的工期并无依据,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损失,故对珠海勘察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19463.47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8519463.47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因不能返还型钢导致的损失1182357.75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64968.68元,由原告珠海市光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5851.68元,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担69117元。反诉受理费63250元,由反诉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大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清宸
书 记 员 钟秀娟
附表1:
H700型钢租金统计表
序号
起算时间
通知退场时间
租金计算截止时间
涉及型钢根数(根)
单根型钢重量
涉及型钢数量(吨)
剩余型钢重量
租赁天数(天)
单价(元/天/吨)
金额(元)
1
/
/
2018/7/28
/
/
/
2894.92
/
9
2889734.82
2
2018/7/28
2019/1/10
2019/2/10
116
3.0569
354.6004
2894.92
197
9
5132693.16
3
2019/2/10
2019/3/22
2019/4/22
156
3.0569
476.8764
2540.32
71
9
1623264.224
4
2019/4/22
2019/3/24
2019/4/24
169
3.0569
516.6161
2063.443
2
9
37141.9776
5
2019/4/24
2019/3/27
2019/4/27
87
3.0569
265.9503
1546.827
3
9
41764.3317
6
2019/4/27
2019/4/21
2019/5/21
119
3.0569
363.7711
1280.877
24
9
276669.3888
7
2019/5/21
2019/6/11
2019/7/11
237
3.0569
724.4853
917.1057
51
9
420951.5163
8
2019/7/11
2019/11/17
2019/12/17
63
3.0569
192.5847
192.6204
159
9
275588.7057
总金额
10697808.12
附表2:
H400型钢租金统计表
序号
起算时间
通知退场时间
租金计算截止时间
涉及型钢根数(根)
单根型钢重量
涉及型钢数量(吨)
剩余型钢重量
租赁天数(天)
单价(元/天/吨)
金额(元)
1
/
/
2018/7/28
/
/
/
469.65
/
9
427728.91
2
2018/7/28
2019/1/10
2019/2/10
116
0.4996
57.9536
411.6964
197
9
832689.45
3
2019/2/10
2019/3/22
2019/4/22
155
0.4996
77.438
411.6964
71
9
263073.9996
4
2019/4/22
2019/3/24
2019/4/24
165
0.4996
82.434
334.2584
2
9
6016.6512
5
2019/4/24
2019/3/27
2019/4/27
88
0.4996
43.9648
251.8244
3
9
6799.2588
6
2019/4/27
2019/4/21
2019/5/21
119
0.4996
59.4524
207.8596
24
9
44897.6736
7
2019/5/21
2019/6/11
2019/7/11
234
0.4996
116.9064
148.4072
51
9
68118.9048
8
2019/7/11
2019/11/17
2019/12/17
63
0.4996
31.4748
31.5008
159
9
45040.4388
总金额
16943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