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91执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运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泾亮,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亮。
被执行人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普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霄,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香。
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49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腾跃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0元;二、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3764元。根据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之后因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以(2017)粤0491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涉案工程款,以人民币460527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之后,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进行仲裁,从双方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分析,无论哪一方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均超出了本案标的,故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随后将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的一半,合计453764元汇入本院账户。北京一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汇入了其应负担的一半案件受理费3764元和执行费6763元。
案外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遂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出了(2017)粤04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7)粤0491执复72号执行裁定,驳回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我院的(2017)粤04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
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合计45752元、扣划执行费6763元后,本院(2016)粤049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17)粤0491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涉案工程款(以460527元为限)的冻结;
二、本院(2016)粤049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建鸿
代理审判员  杨蓬勃
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