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5078号之一
原告:余振谋,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为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洋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纬尔奇孵化中心**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471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余振谋与被告珠海市洋城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余振谋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振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振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16元,诉讼保全受理费1215.07元,合计2755.23元,由原告余振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