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逸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海逸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521号
原告:***,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逸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海逸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蓝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诉称,我与海逸蓝天公司存在多次合作关系,达成口头协议,我于2015年3月介入中关村航空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x号科研创新楼、x号航空学术中心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x号。我施工完毕后,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五方验收,并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了验收报告。双方于2015年7月10日就涉案项目补签了施工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95%,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同时协议还约定“项目中标合同额为3833099元,甲方支付乙方分包合同工程为中标合同额的89%,以结算审计价格为准。”2016年5月24日,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审定表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4987943.94元。目前,海逸蓝天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海逸蓝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29897.32元、工程质保金221963.51元;以329897.32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海逸蓝天公司承担。
海逸蓝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海逸蓝天公司与***之间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双方内部的合作合同纠纷。按照***提交的施工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由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海逸蓝天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与海逸蓝天公司之间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承包中关村航空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x号科研创新楼、x号航空学术中心景观绿化工程,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对于海逸蓝天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海逸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