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871号
原告:***,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柱,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北京***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