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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9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城美食休闲街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崇加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2023年2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