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9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城美食休闲街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崇加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2023年2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