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12执386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CFFJX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外环路五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开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开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5153.93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财产信息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1辆汽车(车牌号:豫S×××××),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8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信阳市××山河乡街道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宅基地,无法处置。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