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7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风东街**。

法定代表人:康恒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主任。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慧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高密北出口对面iv>

法定代表人:王成琪,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4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涉案工程系“临朐县人民政府指定临朐县公路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于2020年7月28日和9月8日分别向一审法院邮寄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临朐县公路局作为被告,但一审不予理会,程序严重违法。3、涉案项目已经完成了设计工作、设计图纸已经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审批通过且工程信息已对外公示,临朐县人民政府再次就同一项目进行招投标,重新进行勘察设计,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设计图纸,存在严重违法的可能性,但一审并未查明该事实。4、被上诉人在实施涉案工程时,毁坏了原有的泄洪通道,未在上诉人口粮田处预留新的泄洪通道,导致上诉人的口粮田无法泄洪,致使上诉人的口粮田损失严重,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应予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在***的口粮田西侧恢复泄洪通道;2、判令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赔偿***果树损失、果树收成损失等33万元(以公估或鉴定结果为准);3、诉讼费用由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临朐县公路局S327仲临线北李家台子至小店段改建工程,系临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4日指定临朐县公路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相关工作。***起诉的是否保留泄洪通道是政府审批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且***的起诉的主体与侵权无关联性。因此***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是否应保留泄洪通道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一审对***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培忠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朱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褚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