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785民初64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源。
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
被告: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110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3日20时43分许,原告行至高密市健康路与人民大街路口南100米处时,被地上堆放的路牙石架子绊倒,导致受伤并住院治疗。该路段系由被告施工,涉案路牙石架子系被告堆放,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于2020年11月24日付清(卡号:62×××28姓名:冷鹏);
二、至此纠纷终止,双方相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丽
书记员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