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6230号
原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青高速高密北出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0739364A。
法定代表人:王成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职工,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菲
人民陪审员 姜月照
人民陪审员 王希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文娟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