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6230号

原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青高速高密北出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0739364A。

法定代表人:王成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职工,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菲

人民陪审员  姜月照

人民陪审员  王希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文娟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