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滨,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青高速公路高密北出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成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璐璐

书 记 员 王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