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滨,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青高速公路高密北出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成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畅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璐璐
书 记 员 王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