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知民初371号
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5层2905。
法定代表人:张洪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住所地:河南省**市产业聚集区健康饮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士富。
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和逾期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和逾期损失共计10000元。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晓怡
书记员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