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87185号
原告: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金融区G(03)地块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二期B2幢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佳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匀,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艳。
原告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皓森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璟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