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7011号
原告: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16号院18号楼(9、10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利恒,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5层2905。
法定代表人:张洪艳。
原告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