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莆田华盛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3901号
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5层2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8EC1F。
法定代表人:张洪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华盛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东路333号埭头镇人民政府(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锦山村后江仔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2BE7U23。
法定代表人:谢树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联新公司)与被告莆田华盛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
中环联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盛公司支付服务费30万元;2、判令华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3.86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3日)。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中环联新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合同约定:中环联新公司为华盛公司就莆田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一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负责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华盛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0万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0万元,环评报告书提交5日内支付20万元。报告书完成评审5日内支付10万元。华盛公司未按期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5000元/日计算。中环联新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华盛公司在支付了10万元后未再支付服务费,经中环联新公司多次催讨,华盛公司拒不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环联新公司虽然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根据中环联新公司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由中环联新公司为华盛公司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案应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依法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华盛公司在本案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本院并非受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陈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