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6号
申请人:辽宁天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守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5层2905。
法定代表人:张洪艳。
申请人(案件原告)辽宁天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件被告)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3.61万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61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培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