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18857号 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莞城段13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80378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徐珊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珊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被告**、被告徐珊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被告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徐珊珊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徐珊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珊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为6465元);2.**、**、***、徐珊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徐珊珊是原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简称十秒餐饮公司)的股东。2017年9月2日,原告与十秒餐饮公司签署《工程合同》,十秒餐饮公司将其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路××广场××号楼××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期约为45天,工程预算价约为500000元,结算以实际完工数量计算工程款,十秒餐饮公司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7年10月25日,由于需要增加工程项目,双方签署一份《工程联络函》,确认增加工程项目部分的工程款为24787.35元,双方同意按20000元结算该增加部分的工程款。2017年11月10日,双方签署《工程验收报告单》,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案涉工程全部施工项目为优良。但是,十秒餐饮公司不守信用,只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7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50000元一直没有支付。2021年7月5日,**、**、***、徐珊珊在十秒餐饮公司仍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十秒餐饮公司的注销登记,鉴此,**、**、***、****法应对十秒餐饮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秒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股东为**、**、***、徐珊珊,股权比例分别为41.67%、20.83%、16.67%、20.83%,并于2021年7月7日注销登记。 原告主张其与十秒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十秒公司尚欠工程款;并提供《工程合同》《工程联系函》《工程验收报告单》佐证。1.《工程合同》显示:客户、甲方为“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原告,签订日期为2017年9月2日,约定:甲方将潮汕牛肉火锅店室内装饰工程交由乙方进行施工,工程预算价约500000元;工程保修期为1年,工程余款3%在保修期到期后一个月内付完;落款甲方处有“十秒嫩牛”的手写字样和相关人员的签名字样,乙方处有原告的印章和相关人员的签名字样;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工程联系函》显示:客户为“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原告,双方确认“潮汕牛肉”火锅店增加工程优惠价20000元,“客户意见”处有“同意”的手写字样和相关人员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3.《工程验收报告单》显示:工程名称为潮汕牛肉火锅店室内装饰工程,客户为“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原告,验收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甲方负责人”处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字样。 原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十秒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月1971民初22597号,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月1971民初225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2021年7月5日,**、**、***、徐珊珊与十秒公司共同出具一份《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内容为“根据本公司2021年03月24日的股东会会议,解散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21年03月24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成,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落款处有**、**、***、徐珊珊的签名字样和十秒公司的印章。 庭审中,原告同意如其胜诉,同意由败诉***迳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庭审后,原告提交一份说明,称:原告与**、**、徐珊珊达成和解,**、**、徐珊珊按照其所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即**支付了工程款20833.35元和利息1458.35元、**支付了工程款10416.65元和利息729.16元、徐珊珊支付了工程款10416.65元和利息729.16元,三人共计支付工程款41666.65元和利息2916.67元;***没有与原告达成和解,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说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分析: 原告提供的《工程合同》《工程联系函》《工程验收报告单》可证实,甲方、客户均显示为“十秒餐饮服务(东莞)有限公司”,且被告徐珊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原告与十秒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总价为520000元,***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20000元。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0日验收,则案涉工程的一年保修期已于2018年11月10日届满,结合《工程合同》的约定,十秒公司应于保修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即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剩余3%的工程款,故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十秒公司应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主张其已收到工程款470000元,并庭审后提交说明确认**、**、***、徐珊珊共支付工程款41666.65元,***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十秒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333.35元。同时,十秒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已造成原告损失,十秒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起算,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有利于十秒公司,本院予以准许,且原告确认已收到**、**、徐珊珊支付的利息2916.67元,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333.35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扣减2916.67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十秒公司注销时,***作为十秒公司股东之一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但实际上,十秒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并未清理,***应对十秒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对十秒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3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8333.35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扣减2916.67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82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6.82元,被告***负担159元;上述费用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东莞市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