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世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者:***)与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5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2民初3557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世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男,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代理人:聂利霞,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深圳,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53483422K。
法定代表人:管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世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世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8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世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负担。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