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彬,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6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2年7月29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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