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0797号 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53483422K,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8号212、216、218。 法定代表人:管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997826,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889号07213房。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熙,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田公司)与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玩具礼品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际玩具礼品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5347.98元和逾期利息(以295347.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5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项目二期4-8号楼电房临时电缆租赁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合同乙方)承包被告(合同甲方)发包的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项目二期4-8号楼电房临时电缆租赁及安装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了合作内容、工程价格、工程款项的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第1.4条约定:“工期:电缆租赁期为2个月(含电缆敷设、拆卸),具体日期自甲方项目部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第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按照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及本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固定总价为¥2600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其中增值税额¥21467.89,不含税总价¥238532.11。税率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工程无需缴纳总包配合费。”第3.1条约定:“临时电缆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成、送电后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第一个月租金和安装费用,永久用电供电后拆除临时电缆后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剩余租金和拆除费用。”《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动工建设,后因被告原因导致玩具国际城项目二期4-8栋永久用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送电,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工程通知单》,决定对合同所涉临时电缆和配电箱续期,合同工程款由此增加165347.98元。续期后,合同总工期从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9月10日,合同总价为425347.98元。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30000元,经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配合结算,也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国际玩具礼品城公司答辩称:一、被告确认原告可申请支付工程款295347.98元,但因原告未提交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该部分合同款未达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被告没有支付义务。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双方于2022年2月11日办理结算完毕,工程结算金额为425347.98元。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缺乏合同依据,被告不予认可。三、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没有合理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项目二期4-8号楼电房临时电缆租赁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项目二期4-8号楼电房临时电缆租赁及安装工程。合同第1.4条约定,工期:电缆租赁期为2个月(含电缆敷设、拆卸),具体日期自甲方项目部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第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按照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及本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固定总价为¥260000.00元,其中增值税额¥21467.89元,不含税总价¥238532.11。税率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工程无需缴纳总包配合费。第3.1条约定,临时电缆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成、送电后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第一个月租金和安装费用,永久用电供电后拆除临时电缆后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剩余租金和拆除费用。第3.2条约定,乙方需在甲方项目交付(交楼)时,应向甲方提供不少于预估结算金额90%的增值税。第3.5条约定了结算要求,第①点为,乙方需于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如已竣工验收超过两个月,仍未提交结算资料的施工单位,甲方有权决定停付乙方在甲方其他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中,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通知单》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永久用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送电,现场需继续使用原告的临时电缆,现被告决定对此批临时电缆和配电箱续期,暂定续期时间为2个月,具体续期完成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续期后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完工。2020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30000元工程款。2022年2月11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425347.98元。 原告确认未就全部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关于案涉合同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原告主张为295347.98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被告主张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故被告暂不具有付款义务,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完工两年多,双方也已经完成结算,虽然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等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被告支付工程款的附随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认为未成就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5347.98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竣工,2022年2月11日双方完成结算,且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增加工程款的情形,故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应为完成结算后45天内,也即被告应在2022年3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剩余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534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95347.98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