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2738号 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8号212、216、218。 法定代表人:管彬,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