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6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 被执行人:广州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田公司)与广州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聚创公司)、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民终22000号民事判决,聚创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力田公司支付工程款210565.26元及利息(利息以210565.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鸿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力田公司支付保修金41187.65元及利息(利息以41187.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27日计算至保修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聚创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力田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鸿鹏公司对聚创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创公司、鸿鹏公司向力田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2913元。因聚创公司、鸿鹏公司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力田公司的申请及该生效判决,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313307.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聚创公司、鸿鹏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传票,通过全国法院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现场调查及其他途径,依法调查了聚创公司、鸿鹏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聚创公司、鸿鹏公司名下以下财产情况:聚创公司尾号为5459、730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下称涉案账户)内小额存款余额;聚创公司名下位于XXXXXXXX路以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粤(2020)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称涉案土地使用权)。涉案土地使用权已被广州中院(2021)粤01执保502号、(2021)粤01民初2120号案查封,本院(2022)粤0112民初8118号案轮候查封。鸿鹏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用存款余额,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上述**的财产情况,本院以立案标的额为限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聚创公司、鸿鹏公司涉案账户,并扣划账户内存款余额5719.17元,按比例扣缴执行费50元,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力田公司。依法轮候查封了聚创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XXXX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本院暂无权处置。 被执行人聚创公司、鸿鹏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报告财产,不接受传唤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聚创公司法定代表人**、鸿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力田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160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樱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