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907号 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8号212、216、218。 法定代表人:管彬,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系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6号。 法定代表人:劳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新钰阁新银阁新鼎阁701。 法定代表人:***。 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田公司”)与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娱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力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宝能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能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2018年7月2日,力田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宝能娱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BN-文化CC-2018-0010的《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承担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施工。第一条工程范围。1.4承包范围: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和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投标报价书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写字楼1号楼1、3-4层机房水系统、空调风系统风管、空调器、空调铜管及通风空调拆除、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防火卷帘、挡烟垂壁、自动报警拆除、喷淋系统拆除、排烟系统拆除等(具体详看图纸及清单)。第二条合同工期。2.1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甲方无另行开工通知的,乙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5.1.1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为768303.52元。5.1.4包干单价及包干措施费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调整:5.1.4.1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机械设备购置或租赁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增减变动的。5.1.4.2税率增减变动的。5.1.4.3本工程施工中遇到或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动的。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支付。6.1.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6.1.4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6.1.5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6.1.6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6.1.9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6.2工程结算。6.2.1甲方正式提供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图纸或其他文件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合同图纸”的技术要求、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商务谈判条款及其他文件称为“合同规范”,并与其他文件统称为合同文件,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6.2.2结算总价的组成。6.2.2.1合同总价:甲乙双方按第五条规定的合同包干总价或甲乙双方核对完成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的包干总价。6.2.2.2扣减合同未施工部分造价。6.2.2.3合同奖惩款项。6.2.2.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6.2.3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6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结算。第十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10.1变更设计。10.1.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设计变更通知单》后立即组织该设计变更施工。10.1.6经甲方审批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相关约定计入结算,经甲方工程管理中心签发的《设计变更实施情况确认单》作为设计变更结算的依据资料。因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已经订货、乙方返工、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其相关处理费用和调整工期,并且由乙方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和工期签证,甲方审批确认后计入结算。10.3.8涉及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所有文件,均应经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乙方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工程保修。13.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之日起计。涉案合同附件《工程量报价汇总表》载明涉案工程项目及金额:1.空调工程改造(包括1#楼首层、三层、四层空调工程、1#通风空调拆除),金额530020.81元。2.消防工程改造(包括1#楼首层、三层、四层消防工程、1#楼防火卷帘、档烟垂壁、1#消防拆除工程),金额238282.71元,合计768303.52元。 力田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宝能娱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同意通过工程验收,提交力田公司、宝能娱乐公司及监理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力田公司在实际完成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一栏填写的内容为“我司已经完成合同内以下内容:1.1#楼首层、3、4层喷淋系统改造工程。2.1#楼首层、3、4层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3.1#楼首层、3、4层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4.1#楼首层、3、4层空调系统系统改造工程。备注:因贵司空调主机未安装导致整体系统未能调试,我司***在贵司后期主机安装完毕后我司负责协调配合现场项目施工,如由于我司单方面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按照合同要求,严格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宝能娱乐公司、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力田公司均于2018年11月1日签章同意验收。 宝能娱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竣工时间2018年6月30日是错误的,涉案工程和总包协安公司存在交叉施工,中间力田公司曾申请工期延期,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完工时间应该是2018年10月份,同时竣工报告里也已经明确了需要配合协调后期主机的现场施工,且竣工报告签订时整个系统是没有做调试的,空调系统是没有做调试的。 二、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力田公司为证明宝能娱乐公司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605146.12元,提交广发银行客户回单。回单载明:2019年1月11日,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605146.12元。 宝能娱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 庭审时,宝能娱乐公司陈述:宝能娱乐公司实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617016.99元(605146.12元+11870.87元)。因为在本节点付款中存在的扣除未完成事项的扣款11870.87元,按照涉案合同第6.1.9条约定,宝能娱乐公司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加上扣款11870.87元。 宝能娱乐公司为证***公司同意扣除11870.87元工程款,提交一份《双方确认函》复印件(宝能娱乐公司确认没有该《双方确认函》的原件),该函复印件显示有3项未完成事项,其中2项的备注显示“变更增加内容”,另1项的备注显示“招标图范围内容”,3项合计共扣除11870.87元,复印件下方有“我司已认可以上金额并同意从本次工程款中扣除。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12.06”手写字样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印章。 力田公司质证称:因为没有看到原件,且力田公司项目经办人发生变更,故对该《双方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三、涉案工程总造价情况。 力田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均确认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算。 力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69644.41元(涉案合同约定的暂定金额768303.52元再加上因设计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项目,签证确认的工程款1340.89元)。 力田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设计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项目,签证确认的工程款1340.89元,提交《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及其附件《变更签证审核单明细表-V1-20190119》。《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载明:项目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工程指令:BN-文化CC-2018-0010-GCZL-001号,合同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合作方:力田公司,指令简述:根据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文化广场写字楼1、2#精装修项目电气专业-电气变更-01(配合空调专业修改1层配电平面图),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现该变更事项委托由力田公司施工。申报价款75177.3元。“建设方成本部审核详细价款计算文件、依据”一栏有“施工方申报金额75177.3元,审核金额1340.89元,清单见附件”字样手写签字。力田公司在“合作方报审”及“合作方确认并签收”栏签章,宝能娱乐公司在“建设方审核确定价款”签章,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建设方成本部门审核”有潦草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附件《变更签证审核单明细表-V1-20190119》载明具体的项目及工程款为:1.镀锌电线管,工程款608.91元;2.管内穿线,工程款349.94元;3.管内穿线,工程款382.03元;合价1340.89元。 宝能娱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认为该造价清单只是对金额的确认,不能证***公司完成了该工程,且该工程确认的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远远晚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变更签证审核单明细表-V1-20190119》是《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的附件。 力田公司为证明宝能娱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签字确认力田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至6月26日期间完成BN-文化CC-2018-0010-SJBGSP-001号指令(即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文化广场写字楼1、2#精装修项目电气专业-电气变更-01号指令),提交《指令完成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项目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工程指令:BN-文化CC-2018-0010-SJBGSP-001号,合同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实施时间:开始时间2018年6月25日,完成时间2018年6月26日,合作方:力田公司,确认类型:现场核实工程量,指令简述:根据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文化广场写字楼1、2#精装修项目电气专业-电气变更-01(配合空调专业修改1层配电平面图),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现该变更事项委托由力田公司施工。变更签证工程量一栏有“现场已完成,工程量按图纸计量并以成本部审核为准”。力田公司在合作方报审及合作方确认并签收栏签章,建设方工程(项目)部门审核栏没有加盖印章,但有潦草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监理审核栏空白。 宝能娱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61753.39元。宝能娱乐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61753.39元,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均载明宝能娱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施工单位送审合同金额926205.27元,审核金额261753.39元;施工单位送审设计变更、图差金额1340.89元,审核金额0元;施工单位送审洽商签证金额222796元,审核金额0元,小计261753.39元。庭审时,宝能娱乐公司确认上述其自行制作的《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并没有送达给力田公司。 力田公司质证称: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是宝能娱乐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公司送达,其审核缺乏依据。 庭审时,宝能娱乐公司陈述:宝能娱乐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实行的是单价包干,合同完成后才能结算该合同的最终金额,该工程目前已经完工交付了,交付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一直没有结算的原因是力田公司一直不配合结算的原因造成,宝能娱乐公司发函要求力田公司配合提交结算资料,力田公司没有提交,合同暂定金额为768303.52元,宝能娱乐公司单方计算的工程款为261753.39元,宝能娱乐公司计算的金额比合同金额少的原因主要是涉案合同里有的建设工程1号楼电梯厅东西两侧空调风管不是力田公司完成的,该部分工程是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德臻公司分别完成的,该部分工程款金额为25375.56元,还有一个四层施工范围及赶工费用存在争议,这两部分合计为289993.42元(含25375.56元),该金额不应当支付给力田公司,要扣除。宝能娱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617016.99元,已经超付给力田公司了,超付的原因是当时力田公司说完工后宝能娱乐公司进行验收,然后确认现场的确是完工了,签署了验收文件,根据涉案合同第6.1.4条约定,在该节点宝能娱乐公司需要支付至合同价80%,宝能娱乐公司就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了80%即617016.99元,但是验收后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均主张案涉合同的上述部分工程是由他们完成的,并向宝能娱乐公司主张款项,都是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了这些问题,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都是按照进度款支付了,只是在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宝能娱乐公司多次组织力田公司、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这些施工方就推进工程结算事宜进行协调、沟通,让各方提供他们主张自己完成争议范围施工的施工依据,力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的会议上承诺会于2021年3月3日前提供争议范围内及施工的证明资料,但一直没有提供,后来在2021年8月5日,宝能娱乐公司再次催促力田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并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工程范围的资料,但是力田公司至今仍然没有提供,才导致至今没有办法完成结算,宝能娱乐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单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61753.39元。有争议的工程是在合同范围内的,2018年时宝能娱乐公司刚接手项目不久,整体人员配制混乱,故导致不同合同项目出现重合,协安公司也就该争议项目起诉了宝能娱乐公司,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1950号,该案尚未审结,宝能娱乐公司与协安公司和德臻公司有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内也有该部分争议内容,宝能娱乐公司找不到证据证明是谁去施工的,协安公司完成25375.56元,德臻公司完成66579.96元+37118.6元,协安公司和德臻公司总计为:129074.12元。宝能娱乐公司不确认力田公司主张的新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涉案工程没有新增的工程,力田公司所述的签章不是宝能娱乐公司的签章,只是确认单,宝能娱乐公司认为力田公司主张的新增加工程项目不是力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限为两年,目前保修期期满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宝能娱乐公司和宝能地产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双方不存在财务混同。涉案工程是2018年11月1日验收通过的。根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力田公司主张的是从2018年12月1日起算,故按照力田公司主张的时间,优先受偿权已过。 庭审时,力田公司陈述:力田公司不知道宝能娱乐公司与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签署过合同。涉案工程2018年6月15日开工,6月30日完工,涉案施工合同签订于2018年7月2日,合同签订在完工之后,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力田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再加上2018年11月1日力田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单里写的很明确,写的是实际完成主要内容及工程量里,对于消防系统和空调系统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消防系统和空调系统正是合同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工程范围,结算范围与合同相符,不存在扣款事实。 宝能娱乐公司为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首次向其提交结算资料,提交《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该《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显示以下内容:涉案合同开竣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实际开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施工实际事项项目中,“结算范围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工期节点是否相符”、“现场施工与图纸内容是否相符”三项后的括号中均用“√”表示,在“是否存在扣款事项”、“是否存在合同违约金事项”、“是否存在甲供材”三项后的括号中均用“X”表示。结算资料清单项目中载***公司向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力田公司没有向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为:施工组织方案、图纸会审记录、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落款处有工程副总经理及工程部人员签字,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力田公司质证称:对该《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从该交接单内容反映出宝能娱乐公司已经确认了项目结算范围、工程进度、现场施工等内容均与合同相符,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 四、宝能娱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力田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宝能娱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唯一股东为宝能地产公司。 力田公司认为宝能地产公司是宝能娱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宝能地产公司应对宝能娱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宝能地产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宝能地产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财产各自独立,各方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宝能地产公司已完成全部出资,宝能地产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在住所、业务及人员等方面均不混同,无需对宝能娱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宝能地产公司提交中喜深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中喜深审字【2021】第0180号《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中喜深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中喜深审字【2021】第0168号《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力田公司质证称:对上述两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审计报告仅能反应宝能娱乐公司与宝能地产公司的财务状况,但不能证明宝能娱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宝能地产公司,宝能娱乐公司与宝能地产公司应提供财产独立的审计报告,并且,宝能地产公司提交的系2020年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宝能娱乐公司与宝能地产公司2021年期间的财务状况与财产独立性。 五、立案情况。本院立案系统载明:力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网上立案的形式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申请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流水号为M10091221605648。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 六、原告力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以140108.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签证费1340.89元及违约金(以1340.8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2月24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以2304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判令宝能地产公司对宝能娱乐公司欠付力田公司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确认力田公司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力田公司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以140108.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力田公司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以2304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涉案合同是力田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宝能娱乐公司提出力田公司存在未完成涉案工程项目的情形,应扣除工程款11870.87元的问题。宝能娱乐公司为证***公司存在未完成涉案工程的项目同意扣除11870.87元工程款,提交一份《双方确认函》复印件,力田公司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因宝能娱乐公司确认其无法提交该《双方确认函》的原件,结合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显示其确认涉案工程不存在扣款项目的事实,故宝能娱乐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宝能娱乐公司提出涉案合同项下有部分工程由案外人进行施工,应扣除工程款的问题。宝能公司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宝能娱乐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宝能娱乐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签证确认的工程款问题。宝能娱乐公司在涉案合同竣工后于2020年2月24日在《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签章确认涉案工程存在因设计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项目,并经其审核确认签证工程款为1340.89元。涉案合同10.1.6条约定“经甲方审批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相关约定计入结算”,涉案合同第10.1.6条约定“结算总价的组成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故该签证确认的工程款1340.89元应计入涉案工程总造价中。 关于涉案工程总造价及未付工程款的问题。涉案合同第6.2.3条约定:“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6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涉案合同约定实行单价包干,暂定总价为768303.52元,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宝能娱乐公司提出扣款的抗辩意见无据,力田公司全部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且质保期已于2020年11月1日届满,宝能娱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力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阻止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应视为宝能娱乐公司同意按总造价为769644.41元【合同约定价款768303.52元+设计变更签证项下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签证费)1340.89元】进行结算。故力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69644.41元【合同约定价款768303.52元+设计变更签证项下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签证费)1340.89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宝能娱乐公司至今仅***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05146.12元,故力田公司要求宝能娱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768303.52元-保修金23049.11元-已付款605146.12元)、保修金23049.11元、签证费1340.8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力田公司2020年11月17日提交结算资料时涉案合同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宝能娱乐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收到力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天内(即2021年1月16日前)结算完毕,并最迟应于3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2月26日前)***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宝能娱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力田公司要求宝能娱乐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第12.1条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进度款140108.29元、保修金23049.11元、签证费1340.8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力田公司诉请享有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宝能娱乐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2月26日前***公司支付工程款164498.29元(包括进度款140108.29元、保修金23049.11元、签证费1340.89元),力田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在工程款164498.29元范围内对涉案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宝能娱乐公司提出力田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灭失的抗辩意见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连带责任问题。宝能地产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且宝能地产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证实宝能娱乐公司的财产与宝能地产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而力田公司在本案中亦未能举证证实宝能娱乐公司的财产与宝能地产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故力田公司要求宝能地产公司对宝能娱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进度款140108.2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签证费1340.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签证费1340.8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违约***修金23049.11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四、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64498.29元范围内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9.97元,由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