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4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于2023年8月18日撤销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8号212、216、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新钰阁、新银阁、***7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田公司)、原审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9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能娱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力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力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以宝能娱乐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阻止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认定力田公司结算金额,事实认定错误。宝能娱乐公司从未怠于履行结算义务、阻止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相反,宝能娱乐公司一直在努力推进结算工作。1.多个单位同时交叉施工、施工界面混乱,力田公司等施工单位迟迟不配合报送结算资料,致使该项目结算工作缓慢。宝能娱乐公司多次与力田公司协调结算资料提交事宜,2020年10月12日协调会议明确要求力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前提交全部结算资料。2.力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提交部分结算资料。根据涉案合同第6.2.3条约定,宝能娱乐公司发现缺少“1.完整的有甲方确认的有效合同范围施工图;2.现场签证相关有效依据;3.合同内施工范围结算工程计算书;4.2-5册结算资料”,并于2020年11月18日发函要求力田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补充结算资料。3.力田公司收到宝能娱乐公司2020年11月18日发函后补充了部分资料,但是仍有遗漏,包括“1.可证明1#楼电梯厅东西两侧新风风管、消声器、阀门、封口施工的相关资料;2、可证明1#楼3层、4层全层新风管、冷媒铜管、冷凝排水管施工的相关资料;3.感烟探测器主材为全新采购、无利旧的相关资料;4.1#楼4层空调改造工程、消防改造工程均全部施工完毕的相关资料”。宝能娱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发函要求力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补充结算资料,力田公司未再补交任何资料,导致结算工作停滞。4.为理清各单位施工界面,宝能娱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组织力田公司、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臻公司)等公司,就各自承包界面划分及处理办法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力田公司承诺于2021年3月3日前提交证明其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安公司)及德臻公司施工界面划分的依据,后力田公司未按会议精神提供资料。宝能娱乐公司2021年8月5日发函催促力田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及证明其工程范围的资料,但是力田公司仍未理会,截至原审庭审,力田公司也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综上,宝能娱乐公司一直积极推动结算工作,是力田公司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不配合结算事宜,涉案项目无法完成结算,导致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的不利后果应由力田公司承担。二、原审法院认定不存在扣款项目的事实错误,应扣减385278.74元。1.《双方确认函》中确认的未完成事项是客观事实,扣减金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确认函》第3项同意扣减1014.17元,应从结算款中扣除。原审法院以宝能娱乐公司无法提交《双方确认函》原件及结合《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认定涉案工程不存在扣款项目的事实错误。(1)《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只是双方对结算资料的交接及签收确认,交接单由力田公司自行填写,宝能娱乐公司签收仅是对力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数量形式上的确认,确认收到结算清单所列的结算资料,并不是对其内容进行实质审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的7项内容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按常理不可能在资料交接当场完成结算审核。第2项内容“是否存在扣款事项”后面打“×”,仅仅说***公司没有提交扣款事项的资料,不代表该工程不存在扣款项。(2)宝能娱乐公司虽无法提供《双方确认函》原件,但是该复印件是彩色扫描件打印而成,有力田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签名与《工程竣工报告》中“***”的笔迹一致,且有力田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双方确认函》的真实性。而《双方确认函》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在《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之后,足以推翻“涉案工程不存在扣款项目”的结论。2.根据《工程竣工报告》,力田公司自认涉案工程空调主机“整体系统未能调试”,应扣除空调调试费用22200元。3.涉案工程1#首层、三层、四层空调工程为协安公司施工,该部分工程价款122589.06元应从结算款中扣除。原审时,为证明涉案工程1#楼电梯厅东西两侧新风风管、消声器、阀门、封口;1#楼3层、4层全层新风管、冷媒铜管、冷凝排水管为协安公司施工,宝能娱乐公司已提交施工合同,就上述纠纷宝能娱乐公司与协安公司正处于诉讼阶段,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1950号。力田公司2018年6月15日进场,2018年6月30日完工,协安公司2018年9月14日竣工验收通过,且力田公司与协安公司提交的结算图纸中,争议范围重合,且做法一致,不存在改造内容,两单位完工时间基本一致,拆掉重新安装也不符合常理,况且(2021)粤0112民初1950号判决已认定争议内容为协安公司施工,该部分工程造价122589.06元应从结算款中扣除。4.空调工程层间机房水系统、防火卷帘按合同约定属于力田公司的施工范围,力田公司未施工,且本工程部分主材为宝能娱乐公司提供,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从结算款中扣除。(1)空调工程层间机房水系统未施工,应扣除201849.55元。防火卷帘变更为防火门,但是防火门非力田公司施工,应扣减30274.38元。在2018年7月13日宝能娱乐公司、力田公司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报告》显示:“防火卷帘已变更为防火门;层间机房水系统均未有条件施工”。2018年11月1日的《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完工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可知此后力田公司未再施工,即层间机房水系统一直未施工。且在力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提交的结算书中也没有报送空调工程层间机房水系统金额及防火卷帘、防火门金额,足以证***公司承认未完成上述工程,结算款中应扣减该两项费用232123.93元。(2)温控开关、消防报警电话插孔、按钮、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均为宝能娱乐公司提供,力田公司并未采购该部分材料,应扣除相应材料费7351.58元。上述累计扣款385278.74元。三、力田公司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不能成立。1.涉案工程未完成结算,结算价格未确定,付款条件未成就。2.宝能娱乐公司根据力田公司提交的现有结算资料及自有资料结算,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61753.39元,宝能娱乐公司已支付617016.99元,远超结算金额,力田公司应将超出的355263.6元退还,宝能娱乐公司保留追索的权利。二审中,宝能娱乐公司表示鉴定费是笔误,本案无鉴定费。
被上诉人力田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宝能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原审判决认定不存在扣款事实正确。宝能娱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中部分工程***公司、协安公司完成明显缺乏依据。1.宝能娱乐公司系项目业主,在同一时间内对相同工程重复发包不符合常理。2.宝能娱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施工范围重叠或部分工程由案外人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如存在重复施工内容,则在施工期间宝能娱乐公司就应组织三方沟通协调,或***公司签发减少工作量签证,但宝能娱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署《工程竣工报告》,通过涉案工程验收,拖延办理结算两年后才提出所谓三方施工范围存在争议,该主张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常理。3.宝能娱乐公司管理混乱属于其内部事务,与力田公司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宝能娱乐公司在确认涉案工程完工后长期未***公司提出存在应扣款事宜。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而后在2018年7月2日签订涉案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附件所约定的施工范围即是宝能娱乐公司对力田公司施工范围的确认。2018年11月1日,宝能娱乐公司才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后宝能娱乐公司恶意拖延办理结算,其内部审核文件《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明确载明不存在扣款事项,工程部签名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提出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及其他扣款事项,并将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强加于力田公司,实质上是为了继续拖延办理结算及付款。二、原审判决认定宝能娱乐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正确。力田公司在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已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非是宝能娱乐公司所主张在2020年11月17日才首次提交结算资料,而是宝能娱乐公司2020年11月17日才同意书面签收《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且签名后并未交付给力田公司。宝能娱乐公司要求力田公司补充提交的所谓施工范围举证资料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且力田公司与德臻公司、协安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宝能娱乐公司在工程验收通过两年后要求力田公司提供合同约定外且与案外人相关的材料,明显属于不正当要求,力田公司没有义务配合。宝能娱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大量不属于新形成的证据,明显具有逾期提交证据的主观故意,以此恶意拖延诉讼程序。二审中,力田公司补充以下答辩意见:一、针对宝能娱乐公司所称扣减1014.17元款项的主张,同意原审判决认定,宝能娱乐公司二审提交证据属于严重逾期提交,且未对逾期提交作出合理解释,其扣减的主张缺乏依据。二、针对宝能娱乐公司所称扣减空调调试费用22200元的主张。22000元包含了检测费与调试费,签署竣工报告时,力田公司已对空调系统进行检测,因不具备调试条件,故在报告中备注。后力田公司已按宝能娱乐公司的要求完成调试,双方未就此专门签署新的竣工报告,宝能娱乐公司也从未***公司出具关于调试服务减少工程量的签证,其主张扣减空调调试费用22200元缺乏依据。三、针对宝能娱乐公司所称工程#1首层、三层、四层空调工程为协安公司施工,应扣减工程款122589.06元的主张。宝能娱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存在施工范围重合的事实,(2021)粤0112民初1950号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宝能娱乐公司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工程范围重复发包不符合常理,未签发减少工程量的签证,也未发函通知力田公司停止施工,也不符合常理。四、针对宝能娱乐公司所称扣减层间机房水系统工程款201849.55元及防火卷帘30274.38元的主张。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2018年7月13日《工程竣工报告》系逾期提交且无原件,也无法判断该手写意见是何时书写,且意见内容未经力田公司及监理单位确认。力田公司已完成层间机房水系统及卷帘门施工,宝能娱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均明确“同意验收”,且未提出任何关于层间机房水系统或防火卷帘的扣款事项。五、针对宝能娱乐公司所称扣减材料款7351.58元的主张。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材料由其提供,竣工图系逾期提交,且竣工图上的意见无法判断由哪一方在什么时候手写,也无法判断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内容也未经力田公司及监理单位确认。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节点可确认扣款事宜,宝能娱乐公司均未提出,并确认不存在扣款事项,直至力田公司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宝能娱乐公司才提出扣款事项,显然不合理。1.施工期间,宝能娱乐公司未组织施工协调会或发函告知力田公司存在施工范围重合;2.根据已查明事实及施工合同6.2.2.4条约定,宝能娱乐公司根据工程量变化签发工程量签证,但宝能娱乐公司自始至终未***公司签发任何减少工程量的签证;3.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宝能娱乐公司及监理单位均未提出工程范围存在争议或存在其他扣款事宜;4.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已确认不存在扣款事项;5.即便在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双方确认函》中,也不存在宝能娱乐公司在上诉意见中提出的各扣款事项。综上,宝能娱乐公司主张的各扣款事项缺乏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原审被告宝能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陈述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力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以140108.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签证费1340.89元及违约金(以1340.8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2月24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以2304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判令宝能地产公司对宝能娱乐公司欠付力田公司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确认力田公司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力田公司宝能娱乐公司、宝能地产公司承担。力田公司于原审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以140108.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力田公司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以2304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原审法院查明,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2018年7月2日,力田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宝能娱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BN-文化CC-2018-0010的《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承担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施工。第一条工程范围。1.4承包范围: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和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投标报价书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写字楼1号楼1、3-4层机房水系统、空调风系统风管、空调器、空调铜管及通风空调拆除、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防火卷帘、挡烟垂壁、自动报警拆除、喷淋系统拆除、排烟系统拆除等(具体详看图纸及清单)。第二条合同工期。2.1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甲方无另行开工通知的,乙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5.1.1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为768303.52元。5.1.4包干单价及包干措施费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调整:5.1.4.1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机械设备购置或租赁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增减变动的。5.1.4.2税率增减变动的。5.1.4.3本工程施工中遇到或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动的。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支付。6.1.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6.1.4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6.1.5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6.1.6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6.1.9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6.2工程结算。6.2.1甲方正式提供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图纸或其他文件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合同图纸”的技术要求、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商务谈判条款及其他文件称为“合同规范”,并与其他文件统称为合同文件,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6.2.2结算总价的组成。6.2.2.1合同总价:甲乙双方按第五条规定的合同包干总价或甲乙双方核对完成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的包干总价。6.2.2.2扣减合同未施工部分造价。6.2.2.3合同奖惩款项。6.2.2.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6.2.3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6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结算。第十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10.1变更设计。10.1.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设计变更通知单》后立即组织该设计变更施工。10.1.6经甲方审批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相关约定计入结算,经甲方工程管理中心签发的《设计变更实施情况确认单》作为设计变更结算的依据资料。因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已经订货、乙方返工、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其相关处理费用和调整工期,并且由乙方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和工期签证,甲方审批确认后计入结算。10.3.8涉及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所有文件,均应经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乙方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工程保修。13.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之日起计。涉案合同附件《工程量报价汇总表》载明涉案工程项目及金额:1.空调工程改造(包括1#楼首层、三层、四层空调工程、1#通风空调拆除),金额530020.81元。2.消防工程改造(包括1#楼首层、三层、四层消防工程、1#楼防火卷帘、档烟垂壁、1#消防拆除工程),金额238282.71元,合计768303.52元。
力田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宝能娱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同意通过工程验收,提交力田公司、宝能娱乐公司及监理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力田公司在实际完成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一栏填写的内容为“我司已经完成合同内以下内容:1.1#楼首层、3、4层喷淋系统改造工程。2.1#楼首层、3、4层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3.1#楼首层、3、4层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4.1#楼首层、3、4层空调系统系统改造工程。备注:因贵司空调主机未安装导致整体系统未能调试,我司***在贵司后期主机安装完毕后我司负责协调配合现场项目施工,如由于我司单方面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按照合同要求,严格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宝能娱乐公司、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力田公司均于2018年11月1日签章同意验收。
宝能娱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竣工时间2018年6月30日是错误的,涉案工程和总包协安公司存在交叉施工,中间力田公司曾申请工期延期,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完工时间应该是2018年10月份,同时竣工报告里也已经明确了需要配合协调后期主机的现场施工,且竣工报告签订时整个系统是没有做调试的,空调系统是没有做调试的。
二、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力田公司为证明宝能娱乐公司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605146.12元,提交广发银行客户回单。回单载明:2019年1月11日,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605146.12元。
宝能娱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
原审庭审时,宝能娱乐公司陈述:宝能娱乐公司实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617016.99元(605146.12元+11870.87元)。因为在本节点付款中存在的扣除未完成事项的扣款11870.87元,按照涉案合同第6.1.9条约定,宝能娱乐公司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加上扣款11870.87元。
宝能娱乐公司为证***公司同意扣除11870.87元工程款,提交一份《双方确认函》复印件(宝能娱乐公司确认没有该《双方确认函》的原件),该函复印件显示有3项未完成事项,其中2项的备注显示“变更增加内容”,另1项的备注显示“招标图范围内容”,3项合计共扣除11870.87元,复印件下方有“我司已认可以上金额并同意从本次工程款中扣除。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12.06”手写字样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印章。
力田公司质证称:因为没有看到原件,且力田公司项目经办人发生变更,故对该《双方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三、涉案工程总造价情况。
力田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均确认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算。
力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69644.41元(涉案合同约定的暂定金额768303.52元再加上因设计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项目,签证确认的工程款1340.89元)。
力田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设计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项目,签证确认的工程款1340.89元,提交《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及其附件《变更签证审核单明细表-V1-20190119》。《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载明:项目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工程指令:BN-文化CC-2018-0010-GCZL-001号,合同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合作方:力田公司,指令简述:根据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文化广场写字楼1、2#精装修项目电气专业-电气变更-01(配合空调专业修改1层配电平面图),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现该变更事项委托由力田公司施工。申报价款75177.3元。“建设方成本部审核详细价款计算文件、依据”一栏有“施工方申报金额75177.3元,审核金额1340.89元,清单见附件”字样手写签字。力田公司在“合作方报审”及“合作方确认并签收”栏签章,宝能娱乐公司在“建设方审核确定价款”签章,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建设方成本部门审核”有潦草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附件《变更签证审核单明细表-V1-20190119》载明具体的项目及工程款为:1.镀锌电线管,工程款608.91元;2.管内穿线,工程款349.94元;3.管内穿线,工程款382.03元;合价1340.89元。
宝能娱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认为该造价清单只是对金额的确认,不能证***公司完成了该工程,且该工程确认的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远远晚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变更签证审核单明细表-V1-20190119》是《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的附件。
力田公司为证明宝能娱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签字确认力田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至6月26日期间完成BN-文化CC-2018-0010-SJBGSP-001号指令(即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文化广场写字楼1、2#精装修项目电气专业-电气变更-01号指令),提交《指令完成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项目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工程指令:BN-文化CC-2018-0010-SJBGSP-001号,合同名称: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实施时间:开始时间2018年6月25日,完成时间2018年6月26日,合作方:力田公司,确认类型:现场核实工程量,指令简述:根据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文化广场写字楼1、2#精装修项目电气专业-电气变更-01(配合空调专业修改1层配电平面图),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现该变更事项委托由力田公司施工。变更签证工程量一栏有“现场已完成,工程量按图纸计量并以成本部审核为准”。力田公司在合作方报审及合作方确认并签收栏签章,建设方工程(项目)部门审核栏没有加盖印章,但有潦草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监理审核栏空白。
宝能娱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61753.39元。宝能娱乐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61753.39元,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均载明宝能娱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施工单位送审合同金额926205.27元,审核金额261753.39元;施工单位送审设计变更、图差金额1340.89元,审核金额0元;施工单位送审洽商签证金额222796元,审核金额0元,小计261753.39元。庭审时,宝能娱乐公司确认上述其自行制作的《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并没有送达给力田公司。
力田公司质证称: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是宝能娱乐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公司送达,其审核缺乏依据。
原审庭审时,宝能娱乐公司陈述:宝能娱乐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实行的是单价包干,合同完成后才能结算该合同的最终金额,该工程目前已经完工交付了,交付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一直没有结算的原因是力田公司一直不配合结算的原因造成,宝能娱乐公司发函要求力田公司配合提交结算资料,力田公司没有提交,合同暂定金额为768303.52元,宝能娱乐公司单方计算的工程款为261753.39元,宝能娱乐公司计算的金额比合同金额少的原因主要是涉案合同里有的建设工程1号楼电梯厅东西两侧空调风管不是力田公司完成的,该部分工程是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德臻公司分别完成的,该部分工程款金额为25375.56元,还有一个四层施工范围及赶工费用存在争议,这两部分合计为289993.42元(含25375.56元),该金额不应当支付给力田公司,要扣除。宝能娱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617016.99元,已经超付给力田公司了,超付的原因是当时力田公司说完工后宝能娱乐公司进行验收,然后确认现场的确是完工了,签署了验收文件,根据涉案合同第6.1.4条约定,在该节点宝能娱乐公司需要支付至合同价80%,宝能娱乐公司就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了80%即617016.99元,但是验收后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均主张涉案合同的上述部分工程是由他们完成的,并向宝能娱乐公司主张款项,都是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了这些问题,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都是按照进度款支付了,只是在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宝能娱乐公司多次组织力田公司、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这些施工方就推进工程结算事宜进行协调、沟通,让各方提供他们主张自己完成争议范围施工的施工依据,力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的会议上承诺会于2021年3月3日前提供争议范围内及施工的证明资料,但一直没有提供,后来在2021年8月5日,宝能娱乐公司再次催促力田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并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工程范围的资料,但是力田公司至今仍然没有提供,才导致至今没有办法完成结算,宝能娱乐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单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61753.39元。有争议的工程是在合同范围内的,2018年时宝能娱乐公司刚接手项目不久,整体人员配制混乱,故导致不同合同项目出现重合,协安公司也就该争议项目起诉了宝能娱乐公司,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1950号,该案尚未审结,宝能娱乐公司与协安公司和德臻公司有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内也有该部分争议内容,宝能娱乐公司找不到证据证明是谁去施工的,协安公司完成25375.56元,德臻公司完成66579.96元+37118.6元,协安公司和德臻公司总计为:129074.12元。宝能娱乐公司不确认力田公司主张的新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涉案工程没有新增的工程,力田公司所述的签章不是宝能娱乐公司的签章,只是确认单,宝能娱乐公司认为力田公司主张的新增加工程项目不是力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限为两年,目前保修期期满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宝能娱乐公司和宝能地产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双方不存在财务混同。涉案工程是2018年11月1日验收通过的。根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力田公司主张的是从2018年12月1日起算,故按照力田公司主张的时间,优先受偿权已过。
原审庭审时,力田公司陈述:力田公司不知道宝能娱乐公司与协安公司与德臻公司签署过合同。涉案工程2018年6月15日开工,6月30日完工,涉案施工合同签订于2018年7月2日,合同签订在完工之后,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力田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再加上2018年11月1日力田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单里写的很明确,写的是实际完成主要内容及工程量里,对于消防系统和空调系统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消防系统和空调系统正是合同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工程范围,结算范围与合同相符,不存在扣款事实。
宝能娱乐公司为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首次向其提交结算资料,提交《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该《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显示以下内容:涉案合同开竣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实际开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施工实际事项项目中,“结算范围是否与合同相符”、“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工期节点是否相符”、“现场施工与图纸内容是否相符”三项后的括号中均用“√”表示,在“是否存在扣款事项”、“是否存在合同违约金事项”、“是否存在甲供材”三项后的括号中均用“X”表示。结算资料清单项目中载***公司向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力田公司没有向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为:施工组织方案、图纸会审记录、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落款处有工程副总经理及工程部人员签字,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力田公司质证称:对该《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从该交接单内容反映出宝能娱乐公司已经确认了项目结算范围、工程进度、现场施工等内容均与合同相符,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
四、宝能娱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力田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宝能娱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唯一股东为宝能地产公司。
力田公司认为宝能地产公司是宝能娱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宝能地产公司应对宝能娱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宝能地产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宝能地产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财产各自独立,各方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宝能地产公司已完成全部出资,宝能地产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在住所、业务及人员等方面均不混同,无需对宝能娱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宝能地产公司提交中喜深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中喜深审字【2021】第0180号《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中喜深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中喜深审字【2021】第0168号《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力田公司质证称:对上述两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审计报告仅能反应宝能娱乐公司与宝能地产公司的财务状况,但不能证明宝能娱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宝能地产公司,宝能娱乐公司与宝能地产公司应提供财产独立的审计报告,并且,宝能地产公司提交的系2020年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宝能娱乐公司与宝能地产公司2021年期间的财务状况与财产独立性。
五、立案情况。原审法院立案系统载明:力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网上立案的形式向原审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申请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流水号为M10091221605648。原审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
六、力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以140108.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签证费1340.89元及违约金(以1340.8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2月24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以2304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判令宝能地产公司对宝能娱乐公司欠付力田公司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确认力田公司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宝能娱乐公司、宝能地产公司承担。力田公司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以140108.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力田公司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宝能娱乐公司***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以2304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涉案合同是力田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宝能娱乐公司提出力田公司存在未完成涉案工程项目的情形,应扣除工程款11870.87元的问题。宝能娱乐公司为证***公司存在未完成涉案工程的项目同意扣除11870.87元工程款,提交一份《双方确认函》复印件,力田公司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因宝能娱乐公司确认其无法提交该《双方确认函》的原件,结合宝能娱乐公司提交的《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显示其确认涉案工程不存在扣款项目的事实,故宝能娱乐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宝能娱乐公司提出涉案合同项下有部分工程由案外人进行施工,应扣除工程款的问题。宝能公司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宝能娱乐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宝能娱乐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签证确认的工程款问题。宝能娱乐公司在涉案合同竣工后于2020年2月24日在《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签章确认涉案工程存在因设计变更后新增空调电源及控制线项目,并经其审核确认签证工程款为1340.89元。涉案合同10.1.6条约定“经甲方审批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相关约定计入结算”,涉案合同第10.1.6条约定“结算总价的组成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故该签证确认的工程款1340.89元应计入涉案工程总造价中。
关于涉案工程总造价及未付工程款的问题。涉案合同第6.2.3条约定:“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6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涉案合同约定实行单价包干,暂定总价为768303.52元,如上所述,法院已认定宝能娱乐公司提出扣款的抗辩意见无据,力田公司全部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且质保期已于2020年11月1日届满,宝能娱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力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阻止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应视为宝能娱乐公司同意按总造价为769644.41元【合同约定价款768303.52元+设计变更签证项下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签证费)1340.89元】进行结算。故力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69644.41元【合同约定价款768303.52元+设计变更签证项下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签证费)1340.89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宝能娱乐公司至今仅***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05146.12元,故力田公司要求宝能娱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768303.52元-保修金23049.11元-已付款605146.12元)、保修金23049.11元、签证费1340.89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力田公司2020年11月17日提交结算资料时涉案合同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宝能娱乐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收到力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天内(即2021年1月16日前)结算完毕,并最迟应于3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2月26日前)***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宝能娱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力田公司要求宝能娱乐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第12.1条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进度款140108.29元、保修金23049.11元、签证费1340.8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力田公司诉请享有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上所述,法院已认定宝能娱乐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2月26日前***公司支付工程款164498.29元(包括进度款140108.29元、保修金23049.11元、签证费1340.89元),力田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在工程款164498.29元范围内对涉案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宝能娱乐公司提出力田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灭失的抗辩意见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连带责任问题。宝能地产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且宝能地产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证实宝能娱乐公司的财产与宝能地产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而力田公司在本案中亦未能举证证实宝能娱乐公司的财产与宝能地产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故力田公司要求宝能地产公司对宝能娱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进度款140108.2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签证费1340.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签证费1340.8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违约***修金23049.11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四、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64498.29元范围内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9.97元,由被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2.招标图纸【4L(1-3纵轴/1-D横轴)处有一个排烟口】;3.现场照片(2023.4.27),拟共同证明招标图纸上4L(1-3纵轴/l-D横轴)处有一个排烟口,力田公司确认该处排烟口未施工,且双方同意就该未施工排烟口扣减1014.17元;4.《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项目施工(标段三)写字楼及附属商业裙楼施工总承包合同》;5.协安公司提交结算图纸;6.(2021)粤0112民初1950号协安公司与宝能娱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拟共同证明涉案工程1#首层、三层、四层空调工程在协安公司承包范围内,为协安公司施工,鉴定单位审核该部分工程价款122589.06元应从结算款中扣除;7.招标图纸(空调工程层间机房水系统、防火卷帘);8.2018年7月13日《工程竣工报告》;9.力田公司报送的结算书,拟共同证明空调工程层间机房水系统、防火卷帘在合同约定范围,空调工程层间机房水系统未施工,力田公司结算书也未报该部分费用,应扣除工程款201849.55元,防火卷帘变更为防火门,力田公司结算书也未报该部分费用,应扣减金额30274.38元;10.涉案工程竣工图,拟证明温控开关、消防报警电话插孔、按钮、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均不是力田公司采购提供,应扣除材料费7351.58元。力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宝能娱乐公司在二审提交证据严重超过举证期限,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在2018年或之前,不属于新证据,宝能娱乐公司明显具有逾期提交证据的主观故意,拖延诉讼程序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想证明的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宝能娱乐公司应否***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首先,证据显示及当事人陈述表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此后宝能娱乐公司与力田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双方先施工再签约的行为表明合同是对力田公司已经完成的施工范围、项目和工程量的确认。其次,宝能娱乐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文旅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中确认结算范围与合同相符、现场施工与图纸内容相符、不存在扣款事项、不存在甲供材料等,却在此后要求力田公司补交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结算资料,并提出存在多处扣款事项、甲供材料等意见,导致双方未能完成结算,宝能娱乐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宝能娱乐公司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需要扣减相应工程款,而力田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签证费)1340.89元,故原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宝能娱乐公司应***公司支付合同约定价款768303.52元及增加的签证费1340.89元,并基于质保期届满的事实,扣减已付的605146.12元,判令宝能娱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保修金、签证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力田公司是否享有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宝能地产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已对此进行认定和处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宝能娱乐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宝能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108.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进度款140108.2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签证费1340.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签证费1340.89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23049.11元及违约金(违约***修金23049.11元为本金,按每日0.1‰计算,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四、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64498.29元范围内对广州宝能文化广场项目汽车首期办公区域消防机电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89.97元,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89.97元,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异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