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756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8号B区厂房第7层707A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供电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洲山路26号一、二层。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