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173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邑蒲葵高尔夫球会叠茵轩6座501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79086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诚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诚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伟东
人民陪审员 郑清文
人民陪审员 帅娇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余祥佳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