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780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晓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木棉街75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黄耀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雅婕,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晓君,被告协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雅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协展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000元;2.依法判令协展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与协展公司、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匡某、广州市湘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粤18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欧亚公司分三期支付工程款给***,以欧亚公司支付到协展公司账户的付款方式支付,协展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逾期期间以该笔应付款为基数按月息2%向***支付利息。对于第二期工程款3000000元,欧亚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广东鑫统仕车用热系统有限公司向协展公司支付了3000000元,但协展公司收到款项后恶意拖延支付。协展公司故意于2020年11月9日把该款项转到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账上,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及审批程序,***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收到该笔款项。协展公司在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行为,应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向***支付该笔款项月利率2%的利息,即3000000元*2%*2个月=120000元。协展公司至今未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协展公司答辩称:1.***未履行调解书项下优先将工程款用于支付工程欠款的承诺,协展公司根据调解书有权对***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并暂不支付;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款支付延期,与协展公司无关。协展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调解书第十四条第2、3项规定“2.***应提供案涉工程中拖欠所有款项的债务清单,包括***未付的班组工资、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器械租赁费等等,同时向协展公司作出相应的付款计划。3.***对案涉工程中拖欠所有款项债务清单的真实性负责,优先支付案涉工程的全部欠款。在未全额支付完毕债务清单中的全部欠款前,不得挪为己用或他用,协展公司有权对***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若***未按付款计划履行,协展公司有权扣减并代为支付。若协展公司代为支付的,视为向***支付,在此情况下协展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欧亚项目班组刘某1多次联系协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来协展公司办公场地讨薪;同时,协展公司还收到业主欧亚公司、劳动监察部门发出的工人讨薪的通知。协展公司要求***按调解书要求提供拖欠所有款项的债务清单、与班组、劳监大队对欠付工人工资进行对账等,***均拒绝提供、拒绝配合。***未根据调解书向协展公司提供案涉工程中拖欠所有款项的债务清单、未向协展公司作出相应的付款计划,本身已违反了调解书的规定。同时由于***不支付欧亚项目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多次来协展公司讨薪,协展公司费时费力与欧亚公司、劳监等部门开会协商,严重影响协展公司正常经营。在协展公司因为***未履行调解书项下优先将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欠款的承诺,行使对***支付的情况进行审核的权利时,***拒绝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说明,还再三拖延对账时间。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协展公司无法确定需要代其支付工人工资金额,导致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后果应由***自行承担。因此,协展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根据调解书第十三条,欧亚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在协展公司收到***提供的发票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相应发票的开票方。但***并未向协展公司提供3000000元工程款对应的足额发票,故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协展公司有权不向***支付该笔工程款。协展公司在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1821执807号)时,要求***履行调解书项下提供发票的义务,但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拒绝采取强制措施。协展公司已另案起诉,要求***承担协展公司的税款损失。3.***未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求协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亦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执行案结案通知书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于2020年10月20日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项下欧亚公司和协展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执行案中确认协展公司应向其支付的金额为3000000元,协展公司亦于2020年11月9日将3000000元支付至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2日,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821执2988号结案通知书确认,协展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给***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执行案已结案。如***认为协展公司应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应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不但没有申请,而且在执行过程中还确认协展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款项为3000000元。在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后,***也没有对法院未执行协展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提出任何异议。***的上述行为应视为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放弃在法定期限内对结案通知书提出异议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却又另行起诉要求协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行为属于对司法程序的滥用,其诉请应被依法驳回。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欧亚公司、协展公司、匡某、广州市湘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粤18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二、各方同意,欧亚公司分三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在欧亚公司足额支付完毕第二期款300万元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解封欧亚公司的土地和机器资产。”“三、以上款项由欧亚公司支付到协展公司账户,在协展公司收到***提交的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应发票的出票方”“十二、在本协议约定的协展公司付款期限内,如有***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分包商、班组、供应商起诉协展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协展公司有权按照协展公司被起诉的金额等额暂停向***支付款项,协展公司不用向***承担逾期责任,但剩余款项继续案本协议约定支付。”“十三、协展公司逾期支付的,逾期期间以该笔应付款为基数按月息2%向***支付利息,利息支付到***的个人账号”“十四、……***应提供案涉工程中拖欠的所有款项的债务清单,包括***未付的班组工资、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器械租赁费等等,同时向协展公司作出相应的付款计划……若***未按付款计划履行,协展公司有权扣减并代为支付。若协展公司代为支付的,视为向***支付,在此情况下协展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欧亚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广东鑫统仕车用热系统有限公司向协展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应付款3000000元。
***于2020年10月20日以协展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欧亚公司及协展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3000000元和第三期款项5430000元。协展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将该3000000元款项转入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账户,并注明用途为欧亚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款。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以(2020)粤1821执2988号立案执行。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2020)粤1821执2988号结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18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及退质监检测费合计541.7万元给***、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00万元给***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庭审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在(2020)粤1821执2988号执行案中未申请执行协展公司逾期付款的3000000元的利息损失,亦未直接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直接执行协展公司的逾期利息。
另查明,劳务班组刘谋战、刘光平于2020年11月23日就***拖欠案涉工程款一事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1821民初2755、760号】,并将协展公司列为第三人。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向刘某2、刘某1支付拖欠工程款159403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根据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协展公司逾期支付的,逾期期间以该笔应付款为基数按月息2%向***支付利息,即***认为协展公司符合调解书中确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其在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时可直接申请协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就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缺乏裁判的必要性和诉的利益,故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黎 雪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