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264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第三人: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木棉街75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C6HL6K。
法定代表人:黄耀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乘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