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16881号
原告:***,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晋南路13号江南海岸花园6幢2305房。
法定代表人:黄桂元。
原告***诉被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将另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区瑞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廖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