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4149号
原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某1。
原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文国盛
审判员  郭 宁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