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4640号
原告: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苏威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林,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丁伏强。
被告:黄建,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3616元,保全费2497元,共计6113元,由原告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永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6113元)。
审判员  何文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