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民初1359号
原告: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古市××××××线修仁桥。
法定代表人:邱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祝君,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77区兰苑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3.08元,由原告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