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2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77区兰苑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
法定代表人:钟良彬。
上诉人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2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由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委会居家老人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合同》,故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次,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等具体明确,也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也属受诉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属一审法院受理。二、一审法院关于该涉案工程建筑项目未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建报批手续,无法判定涉案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涉案工程建筑项目有无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建手续属于在案件中实体审理时再行查明的事实,也没有任何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筑项目未报建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就算工程建筑项目未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但工程建筑项目已竣工且经过验收发包方也应该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上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4897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偿还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询问、查证可知涉案居家老人活动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用地手续均未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报建报批手续,故该院无法判定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合法建筑物。本案当事人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涉案建筑物合法性问题后,再另寻途径解决工程款纠纷,故裁定驳回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案件材料来看,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委会居家养老人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由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委会居家养老人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由于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提起本案诉讼。结合本案诉讼请求以及案件情况,本案未涉及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委会居家养老人活动中心地块土地使用权问题引发的争议,而是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向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以本案应先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案建筑物合法性问题为理由驳回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2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雄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卢 敏